导读
来源:E20水价改革研究中心 作者:刘保宏
(注:本文所说的“供水经营者”指的是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
2025年,水资源价格改革目标和重点要求明确,强调系统全链条
2025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压力大
当前水利工程价格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亟待完善
水利工程价格改革跟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直接驱动力不同, 节奏不同
本次《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既借鉴城镇供水价格经验,又充分体现自身特性
例一:注重市场原则,价格机制与投融资机制相适应。 按不同投资主体,分类确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微利水价,其中,工程投资规模大、受水区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受水区水资源紧缺且承受能力较强的工程,实行合理收益水价。
例二:按工程类型和进度分类考虑。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水利工程,可通过成本调查校核调整供水价格。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并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
例三:计价结构分类明确。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 50%。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镇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例一: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按供水对象分类归集,不能直接归集到供水对象的,按照要求在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摊。长距离引调水水利工程成本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分区段或口门归集分摊。 供水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方法分别核定经营性业务成本和公益性业务成本。 供水经营者单独核算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且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分摊合理的,按照供水经营者核算值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业务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费用分摊不合理的,按照库容量或排水量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摊,并核定公益性成本(防洪、排涝等)和经营性成本。
水利工程价格与城镇供水价格紧密关联,全链条系统推进更佳,部分省份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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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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