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后,项目执行模式转变,除知识产权议题外,工程项目各团队,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相关专业或下包厂商的 BIM的风险与责任 问题是否有转变?
1、信息量增加
依据史培灵原则,承包商依据业主所提供之设计及说明施工者,不须对因该设计与说明造成之缺陷结果负责。因此业主于倘业主于招标时提供厂商建筑信息模型,建筑信息模型往往包含比传统2D图更详尽之信息,而厂商如依据该信息施工错误而蒙受损失,则无需为此负责。因此,业主于BIM应用后,但其由于对于建筑信息模型之信息正确性因为信息量的增加而须担负更多风险,而相同的提供业主该模型之设计单位也因此承受更多风险。
其中业主虽有此风险之提高,但之使用,可增加设计、施工间的沟通有利界面整合等优势与效益,但是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无此优势与效益,倘采用BIM其设计费用与成本亦无增加,且其设计费用相对于施工费用以及设计错误而产生之损坏赔偿往往非其所能承担,因此建议在BIM应用推动上应加列除外责任与免责条款,以及就损害赔偿做上限之约定。
此外研究认为信息量之增加除业主与设计单位将增加风险外,倘若将业主于招标阶段提供建筑信息模型,且将建筑信息模型列为契约文件时,其中含于各组件内之规范、属性或要求,施工厂商于短暂备标期并无法逐一检视,其可能对厂商因此增生成本风险,其风险实不容小觑。然而依据沈育伦(2012)[5]研究显示,有四名专家对此观点采反对看法,其认为为仍消化投标信息风险自然提高,但未能消化投标信息并与BIM并无关,部分专家更进一步认为BIM使信息具体与透明化,反而可降低施工单位的风险。
2.软件缺陷
文献指出,BIM之应用倘若BIM软件本身的功能上造成错误,但因为软件厂商多半有免责条款,因此当有错误产生其责任应由谁担负?若此软件由业主所指定使用,是否因此由业主承担?若厂商因为软件缺陷而需要更多任务期,是否应予以展延本研究认为软件缺陷,有经验之工程师可以透过不同的检核方式检核,因此建议业主于契约中约定软件缺陷而产生之错误由厂商承担,但若因此而增加工期,则应同意予以展延。
3.模型共容性
BIM软件不同,其无法转换、或转换时信息不全,则将产生新的风险与责任。建议于契约中约定业主有权指派厂商担任建筑信息模型管理者,其应负责模型整合等,并建议进一步约定模型管理者应担负模型整合之正确性检核责任。
4.协同作业
BIM的应用不只是技术上的改变,更是执行模式与流程上的不同,协同作业为BIM技术之一大特点,不同的团队同时于相同的模型上执行工作,彼此可也赖以彼此的模型而发展自己的模型,其除涉及知识产权议题外,倘若某一厂商模型错误而使另一厂商因此模型错误并进而造成损害,如何求偿?其建议各厂商发现其他厂商建筑信息模型有错误或矛盾处,应立即向所有相关厂商反应,此外也约定各厂商不对其他厂商请求衍生性之损害。同时也约定厂商仅须就其合约范围内之模型所负责,超出其合约范围之模型其他厂商采用时,其无须负责。此外更进一步于契约中要求各厂商应投保保险并约定投保额度。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2人已点赞
分享
行见BIM
返回版块9265 条内容 · 60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除了BIM,建筑行业的星辰大海在哪?接触BIM很多年,曾经一起学习的小伙伴,逐渐都变成了别人眼中的水平高的人。也跟很多人聊过,这么多年还是建模、修改模型、管线综合、炫耀模型好不好看,作为行业从业人员,内心比较郁闷。 从开发商角度看,这本来就应该做好的事,多出一笔钱,做的还是鸟样子。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作为新技术、被大家寄予厚望的BIM,应该还是有积极作用的才对啊,可是看到的作用真是比较小,达不到期望。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谢谢分享案例
回复 举报
BIM的应用不只是技术上的改变,更是执行模式与流程上的不同,协同作业为BIM技术之一大特点,不同的团队同时于相同的模型上执行工作,彼此可也赖以彼此的模型而发展自己的模型。模型是基础,协同是关键,信息才是核心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