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
1、地下室是否能设采用燃气的厨房,至少规范没说不行。10.5.2条中“通风良好”没有具体的界定,既然10.5.3条规定了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相关措施,即说明没有排除这些房间。
2、液化石油气(通常说的“煤气罐”)密度大于空气,不能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 采用燃气为燃料时,要设置事故排风。
4、通风系统要满足正常工作、事故通风、不工作三种模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规》第9.3节“通风和空气调节”,针对通风和空调系统中的防火、防爆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除9.3.16条明确提到了“事故通风”,其他条文均未提到“事故通风”,可以理解为其他条文针对的是非“事故通风”,即平时通风、空调系统。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说明:
该节专门就事故通风系统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其中6.4.2-1中提到的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诱导风机的设置位置只能设置在室内。
说明:
工业建筑的环境复杂,空气中含有油、气、纤维、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资的可能性较大,规范作此规定是必须的。显然,一般提到设置“事故通风”的厨房、锅炉房、制冷机房不属于工业建筑。上述规定未包含在6.4节之内,说明并非针对事故通风的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GB50736-2012对民用建筑中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与GB50019的规定基本一致。
GB50019、GB50736均提到,设置事故排风的场所,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此规定,虽未明确风机的设置位置,但控制装置靠近风机设置位置是一个正常的做法。
综合相关规范规定,《建规》9.3.9条对排风设备设置位置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应为正常通风状态,不应扩展至非正常状态的事故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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