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首批12件反垄断行政处罚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
维持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海南日报海口2月11日讯2月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诉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了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驳回各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各原告如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这批反垄断行政处罚系列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批行政诉讼案件,在海南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此次公开宣判具有以案释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积极作用。
据悉,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12件案件的各原告 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各原告均实施了该垄断协议。遂分别以12家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作出处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各原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围绕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是否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处罚基数是上一年度全部营业收入还是消防安全检测业务的销售额展开。对此, 法院判决认为 , 各原告通过约定设定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最低价格,并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实施,实质上是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的价格固定于某个价格标准之上,使价格机制难以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其后果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结果上限定最低价格与固定商品价格并无差异 。因此,各原告的行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同时,各原告对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对客户进行报价,部分收费按约定标准执行,系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认为,垄断行为危害性不仅限于行为涉及的特定范围,还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运行效率。因此,总体上对垄断行为应当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在审理的12件案件中,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没有针对各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仅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时已经考虑各原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检测业务未严格按照垄断协议执行、各原告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处罚数额应当包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项处罚,并结合涉案垄断行为的危害性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省市场监管局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理解为全部销售额,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符合立法目的;处罚结果亦在反垄断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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