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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长沙六层建筑坍塌事故 谈对既有建筑鉴定的反思

发布于:2022-05-17 09:04:17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新鲜事 [复制转发]


概述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自建房 (约六层、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倒塌。截至5月3日,事故发生后造成23人被困,目前已救出 5人。此外还有39人失联,相关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

这是继2022年4月18日郑州某游泳池屋面坍塌后又一个重大的房屋坍塌事故。

   
   


不久,长沙市公安局发布了一份警情通报:

通报中描述:经查,吴某勇(房主,望城区人)和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望城区人)、任某生(望城区人)、薛某棕(四川乐山人)等4人在该起自建房倒塌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查,今年4月13日,某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公司性质:私营,注册地: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 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检测鉴定单位出现在房屋坍塌事故处理名单上。2020年3月7日19时5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发生一起酒店坍塌事故,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1人,死亡29 人。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1年10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丰泽、安溪、南安、德化等4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涉及的杨金锵等1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行贿罪一案,以及7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杨金锵等13名被告人和7名失职渎职、受贿公职人员判处刑罚。

其中,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筑物可靠性鉴定与抗震研究所承担检验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怎么了?


既有建筑检测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测鉴定单位本身的问题 

1、自身能力不足 

2、风险意识不强 

3、掩耳盗铃 

4、违规出具虚假报告 

(二)政府部门的问题 

1、资质 

2、监管


检测鉴定单位本身的问题


 
(一)自身能力不足 
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目前对于大部分一线城市已经进入了存量化时代,其余大部分 城镇也逐步进行到城镇化发展的中后期。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等逐渐成为了城市发展的新的推动力 量,对于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而作为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既有建筑检测 鉴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其业务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与既有建筑检测鉴定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大量的新进单位与人员对既有建筑检测 鉴定行业的特点了解不足,其自身能力或多或少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我们知道,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是有着非常鲜明的技术特点的,从实际操作而言,分为检测 和鉴定两部分。

检测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既有建筑的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

与建设工程检测相比,既有建筑的检测在大部分材料性能检测的方法上是一致的,比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保护层厚度等的检测方法基本是一致的,但既有建筑的现场检测更加强调对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的调查,这是既有建筑现场检测的独特要求,而仅有材料性能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一般是难以具备的这种能力,往往需要有结构设计和施工经验的工程师进行现场 指导。

对既有建筑的检测来说,结构体系的调查比材料强度的检测重要的多!!

鉴定 :在现场检测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规范,对既有建筑的相关性能进行分析评定的活动,其中安全性鉴定是指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 一系列活动。而抗震鉴定是指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 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与新建工程设计相比,既有建筑的鉴定在验算分析方面与之有相通的地方,均需要用相关的商业 软件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所不同的在于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往往跨越了多个历史时期,而2022 年4月实施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要求对于既有建筑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因此对其分析往往需要对各个历史时期设计要求有所了解。

同时对于出现问题的既有建筑,其原因往往不仅仅是设计原因,很多情况下与施工、材料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鉴定不仅仅需要具有计算分析的能力,也需要对施工、材料等各种专业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做为一名合格的鉴定 工程师,其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的要求应高于设计师。

案例

(1)建筑结构概况 
某建造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六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东西走向,两单元,一梯四户。房屋竖向由240mm厚多孔砖墙体承重,二~六层楼盖在厨房、卫生间处采用100厚现浇楼板,其余部分均为预制多孔板。房屋每层设有统圈梁,在外墙四角、隔开间横墙与外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等位置设有构造柱。采用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基础外挑宽度在1.8m~2.0m之间,基础板厚350mm。由于 房屋部分房屋墙体开裂损坏, 2005年曾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报告认为裂缝是由于房屋不均匀沉降引起的,2006年用静压锚杆桩对基础进行了加固处理。然而加固后,房屋墙体裂缝的发展更加严重。

(2)现场检测情况  

在现场对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进行检测,结果表明其与设计图纸基本一致,房屋一~六层的砂 浆实测强度达到M5,砌筑用砖强度达到MU15,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C30的要求。对房屋倾斜测量结果表明,房屋南北向无明显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东西向为中部沉降大,两端沉降小,折算不均匀沉降率约为1.3‰,小于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房屋的沉降和倾斜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房屋沉降稳定,倾斜无明显发展。
对房屋损伤调查结果表明,房屋墙体的裂缝存在较严重的裂缝,裂缝多位于底层,主要为外纵墙的斜裂缝和窗角垂直裂缝,部分纵横墙交接处存在垂直裂缝,表现为下大上小,裂缝宽度在3mm~20mm之间,从现场凿开粉刷层看,裂缝位置处的砖块和圈梁普遍开裂。在为期一年的监测期间,裂缝宽度和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扩展。    

(3)损伤原因分析 

为进一步查清损伤原因,对基础局部进行了开挖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基础表面存在大量的无规律裂缝。钻芯取样后, 发现基础混凝土材料中存在异常的骨料。

 
 
 
 

对这些异常骨料进行X光衍射和电镜扫描分析,结果表明,这些灰色物质的主要成分为钙矾石。

 
 
 
 

由以上的检测结果表明,该工程基础中的混凝土裂缝的成因是非常罕见的,主要是由于粗骨料含有明矾石而导致的延迟性钙矾石形成造成的。

钙矾石是硬化水泥浆体中的重要水化生成物,其化学分子式为 3CaO·Al2O3·3CaSO4·32H2O,因含有 3 个分子的硫酸钙(CaSO4),故又称三硫型水化硫铝酸钙。

在水泥的水化反应中,因水泥熟料中所含的铝酸三钙(C3A)与作为调节凝结时间而掺加的 石膏(CaSO4·2H2O)迅速发生反应而生成钙矾石。钙矾石最大的特点就是会产生体积膨胀。

当钙矾石在水化早期有控制地生成,不但可以作为强度骨架,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其膨胀性能补偿混凝土的收缩, 许多膨胀性水泥就利用了钙矾石的这种特性。但是若发生延迟性钙矾石反应,往往会造成混凝土的开裂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上述工程案例基础中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发现了明矾石,明矾石是一种广泛分布的的硫酸盐矿物,其化学分子式为K2SO4·Al2(SO4)3·4Al(OH)3。天然明矾石自身并不会吸水膨胀,但在湿润环境中,在碱和硫酸盐的激发下会形成了钙矾石, 其化学总反应式为:

K2SO4·Al2(SO4)3·4Al(OH)3+13Ca(OH)2+5CaSO4+78H2O→3(C3A·3CaSO4·32H2O)+2KOH

反应完成后该系统固相体积约增大约118.08%,同时由于1份(分子数)明矾石需与78份H2O结合才能完成反应,这意味着该反应必须在水中或非常潮湿的环境中进行。本工程案例的基础部分就具有这样的环境条件,因此诱发了延迟性钙矾石的产生。

延迟性钙矾石的产生往往带的体积膨胀,必然受到周边已硬化的水泥浆体的约束,因此对水泥浆体造成了一定的膨胀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水化程度的增加,就会在骨料和浆体界面之间出现微裂缝,随后新结晶的钙矾石迅速填满这些裂缝,形成钙矾石带,钙矾石晶体的生长引起了更加明显的膨胀,进一步扩大了界面裂纹,最终导致整个混凝土构件发生严重的膨胀开裂现象, 并使得房屋与之紧邻的下部墙体出现明显的裂缝,从而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

(4)处理建议 

经过再三讨论,最终的加固处理采用基础托换的方法进行处理,首先在原基础上新浇一定厚度的混凝土底板,新浇基础穿越基础墙体,替代原混凝土筏板,并在新浇混凝土底板下打静压锚杆桩 穿越原基础底板进行托换处理。

由于延迟性钙矾石反应造成的混凝土破坏工程事故非常罕见,加固措施是否合理尚需较长时间的验证。加固处理后至今约有7年,未发现裂缝开展现象。

(二)风险意识不强 

部分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控制风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
1、不明确进行检测鉴定的原因。
以安全性检测鉴定为例,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有多种原因:

①出现了安全隐患时,检测鉴定的目的是查清安全隐患的原因;

②施工验收类,检测鉴定的目的是查清房屋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

③结构大修前,检测鉴定的目的是对房屋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估;

④遭受灾害或事故,检测鉴定的目的是对灾害或事故对房屋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

…… 

由上述可知,对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有多种原因,而不同原因对应于不同的检测鉴定目的,现场检测内容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检测报告分析评估的内容以及报告结论也应根据鉴定原因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调整,明确检测鉴定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

2、不明确检测鉴定的范围。

以安全性鉴定为例:
(1)若委托方仅委托局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则应明确局部结构的具体位置。

比如若某工程仅一块楼板出现裂缝,委托方仅委托对该楼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则检测鉴定应围绕该块楼板的安全性展开现场检测和分析评估。但与此同时,尚应对该块楼板周边的构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再比如某工程仅委托对其中的某几层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实际鉴定时除了应对该位置处的结构进行鉴定外,尚需对影响其安全使用的其他位置进行相关调查。

若发现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提醒委托方注意。

《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2015

长沙倒塌的楼房,从网上流出的照片可以推测,该房屋存在多次的改建,比如由该房屋的立面可以判断出,该房屋顶部三层的外墙窗户与下部的外墙窗户明显不对齐,且中部窗户位于下部横墙的位置,推测顶部三层应为后期加层,且横墙与下部横墙的位置不对齐,结构体系严重不合理,同时该房屋顶部加层三层后又在上面搭出了好几层的房间,结构体系更加混乱。对于这种结构系统严重不合理的房屋进行局部检测,显然风险是不可控的。

(2)若委托方对整幢房屋进行鉴定,应界定后期的违章搭建、扩建是否包含在内,一般来说,既有建筑后期的违章搭建、扩建都为非正规设计、施工,是否将其包含在鉴定范围内,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当然鉴定过程中,若发现后期违章搭建、扩建部分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无论委托方是否委托,鉴定单位均有义务提醒委托方相关问题。

3、以局部鉴定代替整体鉴定的结论

如前所述,若委托方要求对整幢房屋进行鉴定,则检测和鉴定范围应针对整个房屋,不可遗漏相关的结构,若由于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检测鉴定,则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后续的处理原则,如条件允许时进行补测等,切不可盲目将局部的检测鉴定的结论覆盖至未检测区域。

建议:

1、对局部结构的鉴定,若该局部结构不牵扯到抗侧力构件,如墙、柱等,则可以仅进行局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但鉴定时应注意与之相关的周边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但当该局部结构与抗侧力构件相关时,现场检测时可仅对局部结构进行检测,但应按整楼建模进行分析。
当然,在结论中应指出,受现场条件限制或委托方要求,仅对个别楼层进行了检测,其余楼层未检测,验算参考原设计文件进行,因此鉴定结论仅适用于个别楼层, 同时现场检测时,尚需对影响其安全使用的其他位置进行相关调查,若发现安全隐患,也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醒委托方注意。
此外,有无设计图纸很关键,有设计图纸的建筑相对比较正规,至少有第一道设计防线,但这并意味着万事大吉,既有建筑的特点在于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的改建,若一味按图纸鉴定,不重视现场的核实,也会酝酿很大的风险。至于无图纸的自建房、违章建筑等基本均是不规范的,对于此类建筑应高度重视其风险,不建议对此类既有建筑仅进行局部结构鉴定。
2、切忌经营和生产两张皮,搞经营的不懂技术,搞技术的不管经营。鉴于既有建筑鉴定的复杂性,经营人员在谈项目时应踏勘现场,对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实施现场检测要做到心里有数, 对于风险高的项目应三思而行,在将项目转交给技术人员时,应强调其中的风险所在及注意事项。
而对技术人员来讲,不能盲目接受项目,在项目接手前,应对项目的来龙去脉、委托原因、风险因素和注意事项等做详细的了解,避免踩坑。作为单位,则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主管领导综合判断是否承接,否则一旦签订了风险较大的项目,就会造成进退两难的局面,同时应鼓励培养技术经营一体化的人才,否则一旦经营和技术脱节,造成的风险往往是不可控的。
3、检测与鉴定不可分离。很多单位或人员在实际项目操作时,往往人为的将检测和鉴定对立起来,检测只负责现场数据的提取,鉴定只负责计算分析和撰写报告。这样的做法是有着巨大风险的。
我们知道,一般进行现场检测的人员对材料性能的检测相对比较熟练和精通,但对于结构体系的调查,特别是是否存在拆改和违章搭建等情况,往往不是特别重视或能力是不足的,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应对现场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对现场检测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并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若鉴定人员盲目相信检测人员的数据,不熟悉现场情况,不了解风险所在,则鉴定报告入坑就 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了。
4、现场检测时,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最重要(包括连接节点,传力合理性、包括历次改造修缮历史),比材料强度的检测重要的多,一定要重视对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的调查。
回顾大部分非地震作用下的倒楼的情况,基本都是结构整体性不好(预制结构、砌体、混搭、钢结构),后期又存在拆改或违章搭建超载,因此,对此类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应特别小心,现场检测人员更要有风险意识,发现特殊情况或者隐患,一定要及时告知鉴定人。

(三)掩耳盗铃 

部分检测鉴定单位有可能清楚自己的鉴定报告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规避相应的责任, 往往采用了一些方式进行规避。

比如:
1、设定报告有效期

设定报告有效期的做法实际上是钻了相关鉴定标准的空子,因为我国的安全性鉴定标准并未像设计标准一样,要求鉴定报告中明确被鉴定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所以绝大部分的安全性鉴定报告均不会明确被鉴定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而设定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做法的出处来自于原建设部于1989年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从专业角度讲,这种设定报告有效期为一年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且不说该管理规定年代久远,现在是否适用还是个问题,打个比方,这就像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讲“设计图纸的有效期 为一年”一样,一旦出事,难道会因为图纸有效期的事情不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吗?

更何况《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该条已经将鉴定纳入到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中,肯定不会按报告有效期来追究鉴定单位的责任,从法理上讲,鉴定报告应明确被鉴定对象的后续工作年限,并对后续工作年限内的结构安全负责。

2、用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检测替代安全性鉴定

绝大部分地方的政府管理部门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商户提供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证明材料。而实际操作时,由于种种原因,检测单位往往用完损等级检测或使用性鉴定来替代安全性鉴定,检测依据的标准是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1984年11月8日) 城住字〔1984〕第678号 (据说修订版正在报批中)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 准》GB50292-2015。

这种鉴定往往仅通过房屋的表面损伤来评价房屋的完损等级或使用性等级,而对于新装修的房屋,由于装饰层的覆盖,往往难以查清房屋的结构体系的缺陷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但由于操作方便,收费较低,在某些检测单位中大量采用,且得到了房屋业主的广泛支持。而有关主管部门由于缺少 专业知识,往往盲目地认可这种做法,从而导致严重的安全风险。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 损坏程度,分成下列各类:

a. 完好房;
b. 基本完好房;
c. 一般损坏房;
d. 严重损坏房;
e. 危险房;
注:危险房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其评定标准另定。

其中结构组成分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

      装修组成分为: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顶棚、细木装修;

    设备组成分为:水卫、电照、暖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

3.1 完好标准 

3.1.1 结构部分:

  3.1.1.1 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3.1.1.2 承重构件:梁、柱、墙、板、屋架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

  3.1.1.3 非承重墙:

a. 预制墙板节点安装牢固,拼缝处不渗漏;
b. 砖墙平直完好,无风化破损;
c. 石墙无内化弓凸;
d. 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完整无破损。
  3.1.1.4 屋面:不渗漏(其他结构房屋以不漏雨为标准),基层平整完好,积尘甚少,排水畅通。
a. 平屋面防水层、隔热层、保温层完好;
b. 平瓦屋面瓦片搭接紧密,无缺角、裂缝瓦(合理安排利用除外),瓦出线完好;
c. 青瓦屋面瓦垄顺直,搭接均匀,瓦头整齐,无碎瓦,节筒俯瓦灰梗牢固;
d. 铁皮屋面安装牢固,铁皮完好,无锈蚀;
e.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光滑平整,油毡屋面牢固无破洞。

  3.1.1.5 楼地面:

a. 整体面层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
b. 木楼地面平整坚固,无腐朽、下沉,无较多磨损和稀缝;
c. 砖、混凝土块料面层平整,无碎裂;
d. 灰土地面平整完好。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根据以上检测,鉴定结果,望城区旅馆作为旅馆使用功能的结构正常使用性能基本满足鉴定标准要求, 后续使用年限为20年。

(1)本报告仅对房屋正常使用性进行鉴定,凡涉及该房屋结构安全性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变更使用功能问题,委托方需另请相部门鉴定。

鉴于此,借这个机会向有关部门强烈呼吁:

对于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取消单独进行完损性检测或使用性鉴定,特别是对未经基本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或存在私自改建、扩建的房屋,应该禁止单独进行完损性检测或使用性鉴定,而应该进行全面的安全性鉴定。

(四)迫于委托方的压力,违规出具虚假报告
据传本次长沙塌楼的检测单位收费仅1000元。很多人在议论,为了区区一千块钱去蹲监狱,真的不值得。引用微信公众号“JIE构生活”的一篇文章里面的话:
“如果这件事是确定的,没有人会这么傻。事情的关键,就在于结构安全,是一个概率问题。有概率的地方,就有赌局。在最低价竞争的无序市场中,出价最低者往往受到最终的青睐。很多时候,大家莫名其妙赌赢了,赚了钱,便忘了,这是赌博赚到的钱。”
对于房屋检测而言,又何尝不是这样,很多时候,房屋检测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对现场的问题视而不见,检测报告粗制滥造。之所以会这样,是很多人觉得房屋出现问题是小概率事件,特别是房屋倒坍的几率是非常低的,只要不出现重大工程事故,随便怎么搞都行,可是大家别忘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学过概率论的都知道,虽然一件事情发生的概率很小,但当你反复做的时候,其概率可以趋近于1。
泉州欣佳酒店、长沙六层自建房的检测单位就是前车之鉴。如果这些代价,不能变成赌徒们的代价,赌局依旧;更多人,不得不陪着他们一起赌,这才是真的悲剧。
建议:
1、有风险的事不做,要有底线思维

子曰:“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查理芒格说,“如果我知道我会死在哪里, 那我就永远不会去那个地方”。如果我们明明知道做这件事是有很大风险的,那么做好的避险 方法就是回避它,不做这个项目总是可以的吧。当然总有人愿意赌一下,那就让愿意赌的人去赌。

2、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

鉴定工程师面对的既有建筑的情况非常复杂,有很多建筑建造于很多年前,依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建造标准建造,甚至有些结构体系目前已经销声匿迹,无据可寻,比如一模三板结构,又有很多建筑是非正规设计施工,往往不能套用正常的设计模型进行分析,比如违章建筑中各种奇葩的钢结构。要准确的把握既有建筑的结构性能,不是仅仅学会用计算软件计算就行的, 建立完善的结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正确把握结构的受力特点,并明白其中的原理,才能做的心里有底,有的放矢,避开风险。而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对各种问题的认识能力。

3、关键证据要留存(保命绝招) 

有些时候,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有些人不得不迎合委托方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建议首先一定要给委托方讲清楚其中的风险,引导委托方按正确的意见进行,但对于有些比较强势的委托方,没有办法说法对方又不得不做的时候,没关系,建议一定要想办法通过会议纪要、 邮件、微信等方式,将这些委托方不合理要求存留下来,并说明正是基于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才有如下检测报告。证据有留存,风险有提示,同时也给出过改正建议。只有这样,在关键的时候才能指认真正的责任方,自身的风险才能有效的降低。

政府部门的问题


 
? ? ? ? ? ? ? ? ? ? (一)关于检测鉴定资质 ? ? ? ? ? ? ? ? ? ?
最近网上对既有建筑鉴定的职业资质问题,事实上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目前可以查到的相关规定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 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 有权人委托具有 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 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 震加固作出判定。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由谁来保证?

目前国家大力推行政府机构“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 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要求从国家层面推进既有建筑鉴定的资质认定工作恐怕是难以实施的。但考虑到既有建筑鉴定日益与社会的安全运行联系紧密,是否完全将其进行市场化管理是值得相关政府部门考虑的事,特别是大型国企主要面向风险较小的大型和重要建筑的检测鉴定,而风险较大的面广量大的小微型建筑主要由自律性较差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实施,其中的风险可想而知,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考 验各级政府部门智慧的事。

虽然从国家层面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但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备案管理要求,并对 鉴定提出了一定的能力要求。
(二)关于政府监管
网上对于长沙塌楼的检测鉴定单位的探讨均局限于讨论其有无鉴定资质,而忽视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这也集中反应的我国社会管理的一大特点,即“重事前监管,轻事中和事后监管”, 这种特点在我国大学的“严进宽出”中也可窥一斑。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这一条由谁来保证? 政府部门若仅靠发放资质或提出备案要求,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质量不 做监管,仅靠鉴定单位自律,恐怕属于缘木求鱼,难以达到目的。
而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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