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2-05-09 09:55:09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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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1.6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参照附录C 执行。
1.8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2.1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 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2.3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2.4巡视检查。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2.5跟踪检测。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 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平行检测。 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协调。 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3.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3.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3.5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 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3.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 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3.8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附录D编制。
3.9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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