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以“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义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外发布声明称:“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及江苏英才公司不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该机构及其颁发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国家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内,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人事考试中心声明
2022年3月16日,我部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5号)。开展专项治理以来,不少群众反映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组织发放所谓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声明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设置的所谓职业资格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其开展的考试认证活动属于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实施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颁发的各类证书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rss.gov.cn)查询。
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所谓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使用了“全国”“职业资格”字样和国徽标志,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规定。
三、“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设立的职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zgks.net)、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一查询系统(http://cx.zgks.net)等网站均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证书查询网站。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证书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cpta.mohrss.gov.cn)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四、“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所谓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
特别呼吁广大群众、用人单位、相关院校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对仿冒我中心开展职业资格考试认证的此类情况可将有关证据线索提供至zhengshuzhili@mohrss.gov.cn。对侵害我中心形象声誉的行为,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4月23日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声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垄断利益链条,超越职权,不顾社会稳定大局,不顾历届毕业生就业大局,不顾事实,利用法律字眼误导社会各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022年4月23日,发表题为“关于对举报反映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郑重声明”的文章。该声明纯属侵权和诽谤。现将声明违法违规之处,列举如下:
一、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文章标题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企图诱导读者错误的判断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及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合法性。
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曲解《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之“备案”精神。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该声明妄称“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及江苏英才公司,不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JYPC的发证单位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司法规定,核定的经营范围是职业技能鉴定,每年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备案。该声明为何污蔑JYPC为没有按规定备案的发证单位呢?
三、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2020年7月10号人社部发布《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的公告》,同年底,人社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清单中只剩下33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至此,政府自2014年退出的3000多种水平评价类项目,全部改由社会评价机构接盘,例如JYPC接盘。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人设部下属事业单位,其地位不同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发文中所称的官网也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网。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上有内涵、性质、职责等众多区别。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声称JYPC “不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其所发证书信息不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打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牌子,企图采用变相“授权”的方式,招募数批没有发证资格的普通公司。
四、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歪曲《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法理精神,偷换概念。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扬言“JYPC及其颁发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国家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内,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第三方职业资格认证机构(JYPC)的职业资格目录,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前者是准入类项目,后者是非准入类项目,即水平评价类项目。职业分为准入和非准入两类,职业资格证书分为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两种。行政许可类,具有法律强制性,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考核发证和管理,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非行政许可类,一般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考核发证和管理,例如 JYPC,它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一种客观鉴定和测量。第三方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认证体系,它通过竞争取得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有时比官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更具有权威性和认可度;第三方认证,往往更加重视质量和信用,更加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更加能够适应职场变化和社会发展。
五、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文章中采用“扰乱了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市场秩序”、“山寨证书”等词汇,属于恶意捏造JYPC负面信息行为,以期通过诋毁JYPC名誉的方式损害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最终达到对证书市场进行强制划分利益和垄断经营的目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上述侵权内容对JYPC进行恶意诽谤,严重损害了JYPC在公众心中多年建立起来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造成严重的商誉损失,依法已经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犯JYPC名誉权的重大侵权行为。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侵害JYPC名誉的行为,我单位绝不姑息并依法维权到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公司保留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保护企业的名称权和荣誉权。“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以便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例如中国传媒大学、中国科技大学都是带有“中国”字样的院校,至今仍可沿用此名称。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一家23年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由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于1999年投资创办。2008年之后,政府部门已不再审批带有“全国”字样的认证机构或刻制带有“全国”字样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都将成为国内唯一带有全国字样的合法的第三方职业资格认证机构。
七、JYPC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沿用国徽图案符合法律规定。
JYPC系列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沿用国徽图案符合法律规定,与人社部发文禁止使用国徽的场合并不矛盾,人社部整顿的对象是没有权限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除了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例如教师职业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依然使用国徽图案,其他各类证书一律被人社部禁止使用。
早在2011年,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已发表过类似声明,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进行诽谤攻击。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JYPC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为了部门垄断利益,发表网络侵权诽谤文章,这不是部属事业单位该做的事情。
关于山寨证书”扰乱正常秩序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机构和单位以新职业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名义,随意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还有一些机构和单位虚假或夸大宣传,甚至假冒权威机构名义组织培训、评价、颁发证书等,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保障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规范运行,人社部自3月起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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