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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布置 1. 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3. 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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