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通知称:
自4月中旬至6月底 ,国务院安委会组织 16个综合检查组 , 对31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
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将重点检查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落实情况, 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内容如下 :
严肃查处 建筑施工 等高危行业领域 违法分包转包 行为, 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 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严格追究资质方 的责任。
不具备条件的 不得盲目承接 相关业务。
对 违法分包转包 的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对 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 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 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等执法措施。
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 。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此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 不得规避招标 。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 不得使用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 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 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 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公开处罚信息。
山东、 广东、 江苏等多省下发通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
4月15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
1、 自即日起 ,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
2、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查处情况。 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 资质方 责任。
3、 强化严惩重罚 。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企业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 要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并公开执法公开处罚 ,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4月19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 4月20日 —2022年12月)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 于2022年7月底前 ,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进行一次全覆盖、无死角排查 ,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全面整改;
2022年 9月底前 ,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 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 。
工作要求:
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的 , 一律责令停工 、限期整改 ,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主体,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必须对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并 通报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情况要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公开, 从严限制其招投标 。
对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是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严格依法 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
对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一经发现,要 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涉事企业,要直接 约谈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 限制企业在省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提请发证机关依法 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涉及央企、国企的 ,除依法处罚外,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向国资委等有关主管单位通报 ,并将提请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可以明确其 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
其它:
对于公众假期和夜间施工以及有关部门发出自然灾害或气候预警的时段, 确需施工的, 企业负责人或驻粤负责人要带班值守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时段全天候在岗指挥 。
重点检查企业应包含 (但不仅限于)承建项目含超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隐患整改、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参建企业。
对重点检查企业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 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执法检查 。
4月21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4月21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对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检查。
检查时间和方式:
从4月份起 至年底 ,各级住建部门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 ,对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灵活机动开展督导检查。
7月底之前各市县级住建部门至少开展一轮全覆盖大检查,9月底之前开展一轮“回头看”检查。
省住建厅从4月份起 将不定期派出 督查组对各地住建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企业、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
要以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手段推进大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主体敢于亮剑、重拳出击, 实行停工整顿、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限制市场准入、信用惩戒等手段 ,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不整改“零容忍”,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零容忍”,坚决杜绝执法检查宽松软的问题。
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遏制建筑市场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乱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 今年5~7月 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
据悉,整治重点为 2020年1月以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重点抓好政府投资类项目整治排查,包括财政直接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发挥央企、国企的带头作用,深入开展问题排查。
通知提到, 重点查处以下9个方面突出问题 : 转让、出租资质参与投标、围标、串标问题 ; 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或个人施工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未签订合同或未缴纳社保 ,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管理费”将工程 转包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问题; 违规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 等方式承包工程的问题;专业工程 分包给无资质的 企业或个人问题;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 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的问题;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4月20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中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行动的通知》,专项行动 从2022年4月起 至年底。
检查内容:
1.违法发包行为。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 无肢解发包 、将工程项目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等问题;
2.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 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 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 行为, 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等问题;
3.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行为。 重点检查 是否依法招标 , 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是否办理质量安全监督, 是否超资质范围承揽 工程, 是否属于“三边工程(边勘查、边设计、边施工)” 问题。
严格处罚惩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迅速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根据违法情节, 采取公开曝光、经济处罚、限制招投标、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等处罚措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会同本地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 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将相关企业和个人 纳入黑名单 。要保持高压态势,让违法违规者在业内寸步难行,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原文链接:
http://zjt.ln.gov.cn/tfwjx/lzj/202204/t20220420_4542612.html
4月14日,新疆印发《自治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
(二) 排查整治阶段 ( 2022年5月 —2022年12月)
于2022年7月15日前 ,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中, 按项目逐个上传 《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检查综合表》。
2022年9月底前 ,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 抽查 。
加大惩处力度: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 不得规避招标 。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 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 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 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等相应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
原文链接:
http://zjt.xinjiang.gov.cn/xjjs/xcbd/202204/5d9e7c6525c6402291d162f14d7727de.shtml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办法转包条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全文阅读: 住建部发布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1月1日起施行!
附十五条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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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内容写得很好,借鉴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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