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淮安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征求《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1、除不可抗力因素等9种情形外(具体见正文), 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申请变更 。 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2、 所有投资性质的工程 (含政府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生人员变更的, 变更人员信息将被锁定3个月 。变更人员信息锁定期间, 该类人员不得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活动 。
3、 每月应到岗时间原则确定为22天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 施工项目负责人 及 设计现场负责人 ,其 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70% ,
总监理工程师 每项目 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
4、 进入工地均须人脸识别考勤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 均必须通过 “淮建通”平台进行 人脸识别考勤 , 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
有效考勤标准为: 当日考勤次数 不得少于两次 , 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 不得小于4小时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 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
5、 考勤时间与业绩挂钩
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时间 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50%的 , 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 。
对同一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 业绩归属于考勤时间最长的岗位人员 ,且该人员考勤时间不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的50%。
企业业绩认定时,对关键岗位人员 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 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
6、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施工现场有关关键岗位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
(三)按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四)限制评奖评优;
(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项目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情况开展倒查;
(七)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拟出台《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5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局,联系人:李平,电话:0517-83757959,邮箱:784880654@qq.com。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7日
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做到既能压实企业责任,又能减轻企业负担,把监督重点转移到标后管理,达到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目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和履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关键岗位人员还包括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第三条 淮安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建筑淮安市建筑领域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淮建通”)在全市统一实施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的监管工作。“淮建通”记录的管理数据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履行项目管理义务、落实标后履约、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开展业绩认定、评奖评优、资质资格办理、诚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备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企业还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劳资专管员、见证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人员等其他相应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 :
(一)与本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二)由 本单位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应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或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 (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准)。
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安排,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将项目分期、分阶段施工的,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规模重新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除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也不得在本项目上兼任其他岗位 。
第六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不得同时跨市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市同时 担任不超过3个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时担任数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设备安装等专业)、市政及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市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我市可以同时兼任不超过3个其他项目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但在其专业工程施工阶段应驻场履职。
第七条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提高配备标准,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负担。并同时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 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需要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的,在投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各阶段人员配备情况。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 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证书,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要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证书, 同时实行挂牌上岗 。
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 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申请变更 。 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一)遭遇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需要变更的;
(二) 已解除聘用关系 ,并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或已提交注销申请且书面承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完成注销;
(三)因公司 岗位调整 ,且已在项目开工后 任职满90天 的;
(四)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因非自身原因 超过120天项目未开工的 ;
(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非自身原因项目 延期开工达90天以上 或者开工后项目 停工达90天以上的 ;
(六)经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 身体原因 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 因违法违规行为 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八)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 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 ;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按程序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报项目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人员变更后人员条件 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要求 。
所有投资性质的工程 (含政府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生人员变更的(以网上办理在线工程竣工或交工申报为准), 变更人员信息将被锁定3个月 (因发包单位原因停工除外)。变更人员信息锁定期间(以锁定之日至投标文件送达之日计算), 该类人员不得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活动 。每类人员变更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2次。企业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交虚假材料变更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 。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意见。
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服务平台上录入新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并同时录入变更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本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本单位关键岗位人员。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无合理理由逾期未组织的,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撤离。
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到期而建设、监理双方未达成监理服务延期协议的,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送达因合同到期不再开展监理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监理单位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撤离后 , 不免除 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后续建设、收尾、验收等工作的 责任 。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或撤离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同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 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70% ,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 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时间为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为其任职专业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 每月应到岗时间原则确定为22天 。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淮建通”,且应与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项目登记人员、施工和监理合同归集系统人员保持一致。“淮建通”平台将与合同归集系统相关人员基础数据库进行自动比对,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将无法录入。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 均必须通过 “淮建通”平台进行 人脸识别考勤 , 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当日考勤次数 不得少于两次 , 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 不得小于4小时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 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对于实际施工天数不足22天的,项目应通过“淮建通”平台进行报备,当月施工天数按实际施工天数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相应单位在该项目中纳入考核的各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率的算术平均值。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和综合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淮建通”平台每月初自动统计上月各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天数及到岗履职率。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并在“淮建通”平台中予以登记。
项目中止施工达1个月及以上的,可通过“淮建通”平台申请并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考核。待项目恢复施工后,重新启动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考核。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考勤硬件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保障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用于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7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业绩认定时,应核验其实名考勤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时间 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50%的 , 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 ,对同一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业绩归属于考勤时间最长的岗位人员,且该人员考勤时间不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的50%。企业业绩认定时,对关键岗位人员 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 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
第二十三条 监理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加强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尤其是关键部位施工时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在岗履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重点。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施工现场有关关键岗位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
(三)按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四)限制评奖评优;
(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项目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情况开展倒查;
(七)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五条 分包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l附件1 l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
||||
l工程类别 |
l工程规模 |
l总人数 |
l岗位及人数 |
l备注 |
l房屋建筑工程 |
l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
l≧7 |
l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可兼任) |
l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l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施工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
l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l3万平方米 |
l≧8 |
l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可兼任) |
||
l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l5万平方米 |
l≧9 |
l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可兼任) |
||
l建筑面积> l5万平方米 |
l≧12 |
l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劳资专管员1人 |
l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按5万、10万、15万、25万、40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l2、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和单栋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工程达到10万平方米后,按5万、10万、15万、25万、40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
|
l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l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
l≧7 |
l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可兼任) |
l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经理1人、施工员1人、安全人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l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l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
l≧9 |
l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可兼任) |
||
l工程合同价>1亿元 |
l≧12 |
l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劳资专管员1人 |
l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按1.5亿、2.5亿、4亿、6.5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l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
|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附件2
淮安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程规模 |
总 人 数 |
岗位及人数 |
备注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
≧3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可不配备监理员。 |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4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 |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5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 |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每增加6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工程投资≤5000万元 |
≧3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
工程投资<1000万的工程,可不配备监理员。 |
5000万<工程投资≤1亿元 |
≧4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 |
||
工程投资>1亿元 |
≧5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 |
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按1.5亿、2.5亿、4亿、6.5、10.5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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