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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临电规范中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多级配电、多级保护是否允许?

发布于:2022-04-02 09:36:02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某工地配电系统图


对于这样一个配电系统,我们认为该系统线路简单,操作方便,保护可靠,配电层次清晰,是可行的。但是有部分人却提出了如下不同的意见(误区):      
疑问1:该系统应属 四级配电 ,违反了规范中“ 三级配电 ”的原则,不允许;      
疑问2:该系统现为 三级保护 ,违反了规范中“二级保护”原则,不允许;      
疑问3:有些人提出,为不违反规范,提出将图中的分配电柜设为总箱,即为总箱1、总箱2,总箱3,将一级保护放在该三个总箱中;      
疑问4:为确保三级配电,应取消分配电柜,将所有分配电箱的供电线路全部从配电房(总箱)引出;      
疑问5:取消分配电柜,将分配电箱进线并压、以 树形配电 方式,以节约布线成本并且符合三级配电;      
疑问6:可将分配电柜用电缆分支箱代替,可减少一级配电以符合三级配电原则。      
为了正确理解JGJ46-2005规范中“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真正含义,提高现场配电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可靠性,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针对上述疑问逐一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大于三级配电?

例如采用四级配电,是否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三级配电”的原则?      
答:对于设备较多的大型工程,三级配电已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要,往往一处故障跳闸将会引起大面积众多设备的停电,造成的间接损失较大,也给施工带来极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缩小故障停电范围,要快速判定故障点并实施抢修,必须实施三级以上配电 。事实上许多大型工地为保证供电可靠性,都在实行四级甚至五级的配电,所以我们认为 “意见一”是对规范的一种形而上学教条式的理解,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换句话说, 规范规定的 “三级配电”是最低要求 ,根据实际需要,符合上述 “三个有利于”,各级配电之间技术上匹配, 是完全可以实行三级以上配电的 (注意漏保级差设置!)      

2、是否可以采用三级保护?

目前多数项目施工工地 临电系统 设计时,采用四级配电时,一般会在总配电柜(临时配电房)、分配电柜、开关箱三级设置漏电断路器,是否违反了规范中“二级保护”原则?      
答:同理,对于二级保护,也是一种最低要求。为保障整个工地的线路安全,规范规定漏电保护器必须设置在总箱和开关箱二处。前者属间接保护,其主要作用为:①保护工地范围线路漏电;②可作为开关箱内漏电保护的后备补充保护。后者为直接保护,其作用是保护设备漏电故障,保障设备操作者的触电安全。但如果工地规模较大,线路较多,则从开关箱到总箱之间的全部线路中,只要有一处漏电故障,必将引起总漏电保护器跳闸造成整个工地停电,而且故障点的快速判定也成了一大难题, 若采用三级保护,则缩小了故障停电范围,也便于故障点的迅速判定,故“只能为二级保护”也是一种误区,应理解为“至少两级”。      

3、用电设备较多、且较大的工地,为避免超过三级配电,是否可以在现场设置用电集中区域设置多个总配电箱,直接从箱变接线至总配电箱?

答:严禁采用该方法, 总箱为电源进入施工现场的首个受电装置 ,如是“专用变”,即为变配电房的配电屏。规范明确指出,二级保护中的一级必须安装在这里,其二, 是造成工地范围内从变电房到分配电箱之间的电气线路失去了保护,即是说工地上存在着漏电保护“死区” ,一旦这里发生故障,将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这是绝不容许的。      

4、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修改上述系统的缺点

答:取消分配电柜,则将形成整个工地为一级放射式配电,则将带来以下 缺点 ⑴线路成本大大增加,就本例来说,从总配电柜到分配电箱的回路将成倍增加; ⑵线路漏电的机率增加,正常自然泄漏电流增加将引起总漏电保护器的误跳; ⑶这么多线路增加必将造成线路敷设杂乱,影响整个工地的文明施工; ⑷增加了线路被人为破坏的概率。      

5、将上述系统修改为树形配电方式的缺点

答:这种做法目前在许多工地上出现,因大部分工地为满足文明施工,电缆将各分配电柜的上桩头 串联 在一起便产生了这样的“链式配电方式”,这种做法虽然在规范中 未明确禁用 ,但它也 确定存在着连接不可靠的问题 ,在联接中只要有一处故障,便会影响多个分配电箱的供电,从而造成大范围停电。该方式仅 适用于分箱到开关箱之间的相距较近,不很重要的小容量为≤3KW的负荷场所,且链接开关箱不得超过3~4个,但工地用电设备的功率显然大于该原则。      

6、采用电缆分支箱替代分配电柜是否可行?

实质上还是四级配电,不过它简化了一级分配电箱,取消了开关元件,节省了成本,如果电箱符合规范要求,倒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临电系统“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注意事项

在实施JGJ46-2005规范中的施工现场“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时,需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是最低要求 ,在实施时,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硬凑“级数”,不搞“一刀切”,具体项目应具体分析。      
2.要全面考虑配电系统的 可靠性、合理性、经济性 ,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管理需要,科学地设置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      
3.配电系统的设计要注意上下级电气元件 容量的匹配及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和不动作电流的匹配 ,故保护级数 不宜过多 ,以免出现 越级误跳 的现象。      
4.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在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配电线路宜简单有效,尽可能减少自然泄漏电流,应确保整个现场范围内的电气系统,处于有效地控制和保护之下,不应使线路出现无保护段,不留任何“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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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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