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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公布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
施工总包单位项目 安全员,项目实际负责人 、劳务分包单位 现场负责人和施工员 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建议将以上4名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选择在基坑东侧一侧堆土,且堆土紧挨基坑边缘,堆土高度偏高、坡度不足;另一方面, 开挖堆土处于松散状态,粘聚力偏低 ,在不能保证堆土坡度的情况下,现场同时存在施工振动荷载,堆土产生滑移坍塌,造成事故。
1、专项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
施工总包单位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时:
表明基坑开挖深度均不大于3米,但是现场实际测量基坑开挖深度大于4.2米。 方案未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相关内容。
未明确设置施工人员上下沟槽安全梯,不满足方案编制依据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4.3.7条5款。
未考虑夜间施工情况 ,缺少夜间施工技术与安全保障要求,无法指导夜间施工作业。
2、安全交底、培训教育不到位。
劳务分包单位对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现场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和作业危险因素等 技术交底不足 。
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对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进场安全教育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 劳务分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基坑开挖平整作业现场没有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没有及时发现现场作业违反专项方案相关规定 ,存在放坡系数、基坑边堆土、机械设备投入、沟槽内安全措施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现场监理安全管理不到位。 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 ,没有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 。建设单位未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施工总包单位项目 安全员 , 项目实际负责人 、劳务分包单位 现场负责人 和 施工员 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将以上4名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 施工总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 进行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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