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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项目经理/总监考核得0分时,应更换人员,1年内不得担任相同职务

发布于:2022-04-01 13:33:01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3月30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 现场实际在岗的项目经理 应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的人员一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岗监督落实项目带班制度。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不得同时请假离开施工现场 。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安监备案时的人员一致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 现场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 或未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的 ,施工单位 不得安排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大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 需具有参建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管理经历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安监备案时一致 。在召开项目安监告知会议时,应对其 进行业务能力测试 测试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部不得安排上岗

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12个月内被 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同一企业12个月内在全市或同一县(市)区 有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应对该项目或企业在建项目 落实差别化监督检查 约谈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向省住建厅提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建议。

  • 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对事故项目 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 一律不得复工 ;同时对事故项目 启动承发包行为的检查 ,发现各方主体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一律立案处罚 ;对事故责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向省住建厅提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制定了《徐州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考核办法》  

考核范围: 徐州市行政辖区内 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每位被考核人员连续1年总分设定为12分。 每次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出现多项次扣分时,按照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未扣满12分的,第2年度重新积分。

经加减分后, 得分在0分或为负数时 ,本地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年度为 不合格 ,按照住建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应责令更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被更换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政辖区内,担任被免除的相同职务 。技术职务晋升任职年限应增加一年。重新任职,重新计分。

具体扣分细则请查看附件2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扎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有效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增强各参建单位管控安全生产风险能力,努力为我市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夯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起对参建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履约情况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重点做好依法申办项目施工许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及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消除督办工作。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指定分包)、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夯实施工单位主体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依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及项目层面上 应至少配备1名C1或C3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预算应有保障安全投入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上全程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培训教育计划,危大工程清单与实体施工相符、隐患排查与治理有闭环管控措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检查 严禁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加强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空作业、特种作业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的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的关注。

(三)夯实监理单位监理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能力的监理人员,依规编制、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做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及验收工作;督导施工单位按规定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依规定进行报告。 严禁监理单位签署虚假涉安文书

(四)夯实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提出危大工程清单。勘察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可能存在的地质风险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五)夯实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主要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见证类(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后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强化对项目安管、特种作业等重点涉安人员管理,全面实行实名制考勤制度

(一)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现场实际在岗的项目经理 应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的人员一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岗监督落实项目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或接到报告险情、施工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整改、并及时消除险情和施工安全隐患。项目经理因故离开现场,应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书面委托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现场负责;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不得同时请假离开施工现场 。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安监备案时的人员一致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重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报审、交底、巡视、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 现场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 或未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的 ,施工单位 不得安排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大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 需具有参建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管理经历

(三)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安监备案时一致 。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每日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在召开项目安监告知会议时,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对施工企业委派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业务能力测试 测试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部不得安排上岗

(四)强化对项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在作业中应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实名制考勤管理。 建设单位应组织进入现场各方,配合施工项目部 将所有职工相关信息 录入徐州市建筑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服务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为“实名制监管平台”),并在施工区入口处设实名制考勤设备, 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行识别考勤 。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及特种作业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实名制监管平台”对相关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督查。 施工项目部临时零散用工 ,由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交底后,发给、并督导配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经施工项目部将其 录入“实名制监管平台”后,方可允许进入作业区域

(六)加强上岗人员身体健康情况检查。 不得安排不符合特种作业上岗身体条件及体检不合格人员,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患有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疾病的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及高处作业的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对进场人员, 实行全员健康检查

三、强化对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措施

(一)危大工程清单编制。 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危大工程初步清单,中标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调整完善、并通知各有关方。

(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危大工程实施前,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及省住建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从市住建局或省住建厅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抽取,并在论证会前将拟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参加论证会的每位专家。论证会内容如不受现场状况影响,可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点召开或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但应获得参会人员共同认可。企业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书面说明、其委托人应按时参加。论证会宜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参会专家应形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含总包及编制方案的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五)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并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出现无专项施工方案,需论证的、未组织论证或未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即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等应依规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按已审核的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专业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

(六)危大工程档案建立。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按照省住建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一)督导施工、监理企业编制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企业版)。 实施《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点》(见附件),督导徐州市内承接大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内完成《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企业版),承接政府投资规模以上的项目应开展智慧工地创建,常态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为全面提升建筑工地本质安全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二)积极开展样板引路,带动全市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上台阶。 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各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涉安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具有明显推荐价值的示范工地,召开现场观摩会(或云观摩)或推荐上一层级观摩活动,进一步推进建筑工地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五、综合管理措施

(一)加强信用管理。 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安监计划,在同一个项目实施安监过程中, 对属于大、中、小型的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分别达到3、2、1次 ,应移交市住建局对该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扣除0.6分;在各类专项施工安全检查活动中,对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应移交市住建局按照国家、省、市级检查分别对该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扣除0.5分、0.4分、0.3分; 对停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移交住建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立案处罚 。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安监核查时,对企业委派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职的,应书面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书面报告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各地住建部门通过实名制监管平台定期统计、分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安全总监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二)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制度,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12个月内被 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同一企业12个月内在全市或同一县(市)区 有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该项目或企业在建项目 落实差别化监督检查 约谈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建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对事故项目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 一律不得复工 ;同时对事故项目启动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发现各方主体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一律立案处罚 ;对事故责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向省住建厅提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三)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安监手段。 优化智慧安监系统使用功能,督导受监项目参建各方按照省住建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有关规定,通过智慧安监系统及时上传相关资料,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时效性。拓展使用智慧安监系统即时获取安监信息功能,为各级、各部门总结既往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提供第一手可靠的支撑资料。

(四)及时互通涉安监管信息。 市住建局各单位(处室)组织检查涉及建筑施工安全事项的,应将检查情况通报市住建局质安处;市住建局定期召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编制发布《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传达上级有关要求,介绍外地安监工作经验,公布本地安监动态。

附件:1.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点

2.徐州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考核办法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

(一)产权单位安全职责。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禁止提供与建筑起重机械不是同一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管理,做到在设备全寿命周期内的“一机一档”管理。

(二)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职责。安装拆卸单位应依规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含应急救援预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参加安装拆卸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安装拆卸作业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安监机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职责。与设备安装拆卸单位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应急救援预案、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保证外部作业安全条件(外电架空线路防护等)。依规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对塔式起重机主要部件、安全装置等,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现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与安监智慧系统中备案一致。需要变更的,应在安监智慧系统中及时更换人员。

(四)监理单位安全职责。项目监理部配备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能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查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人员是否具备登机检查、识别设备隐患的实际能力。

(五)检测单位安全职责。依规开展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承担责任。对检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安监机构。

二、基坑工程

(一)前期工作要求

1.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对周边环境作详细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环境调查报告及相应保护要求。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基坑专项设计,并向基坑专项设计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建筑总平面图、地下工程施工图、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及相关设施保护要求,设计单位应以此作为设计依据,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基坑工程实际,基坑设计施工图应具备安全、合理、可实施性,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应包含:支护结构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监测及预警、相关计算书等内容。

3.基坑工程招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招投标法规进行,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造价,不得肢解发包基坑工程。

4.设计方案应严格履行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方案论证专家一般应为岩土工程及结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资格条件),对专家论证意见有修改回复并经论证组长签字通过;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否则应取得相邻地块产权单位同意;临近规划有地铁、管廊、或其他地下工程时,禁止采用锚索(杆)、土钉等锚拉式支护结构;

5.建设单位应在基坑开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基坑第三方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报监理审核,对于安全等级二级以上基坑,应通过专家论证;在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及降水前,应提前埋设监测点并取得监测初始值,监测范围不少于3倍基坑挖深。

(二)过程控制措施

1.基坑工程均应由施工(或总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审批,超危大应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从本市或上一级施工安全专家库中抽取,有利害关系专家应回避),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方案修改后应报经论证专家组长审核签字;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应在修改后组织论证,论证专家原则上应为原先论证专家;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

2.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擅改设计;因规划调整、地下工程设计变更、周边使用条件或环境变化等确需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应首先报经基坑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出具基坑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变更专项施工方案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重要变更(支护形式变化、重要工况调整等)应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3.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理旁站监督,保证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加强质量检查(如现场全长取芯)。

4.加强开挖条件验收,龄期强度未到不得挖土。

5.桩间土喷锚防护应随土方开挖分层同步进行,不得开挖到底后再喷护施工。

6.采取竖向斜撑支护时,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工况施工,即:土方分段开挖,斜撑下部区域预留三角形土台;底板分段施工;支撑牛腿强度达标并在斜撑架设完成后方可开挖支撑下方土体。

7.拆撑应严格按设计工况进行,换撑未达到强度要求时严禁拆撑;重要工程应有拆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

8.施工前应作基本试验确定抗拉承载力;锚索(杆)施工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注浆体达到强度要求后按规范要求进行逐级张拉然后锁定;腰梁做法、锚具选择应满足设计要求。

9.根据地层选择合理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过程监理,加强土钉抗拔检测,保证土钉与挂网钢筋牢固连接。

10.加强现场旁站监理,水泥土墙的面积置换率(格栅大小)及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水泥掺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前应进行现场取芯检测水泥土强度及均匀性。

11.放坡坡度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土方应分层开挖、及时进行坡面防护施工;坑内排水沟应与坡脚保持适当距离并应采用盲沟排水。

12.降水井深度及间距应按设计布置,并应先行试降水检验降水效果及止水帷幕的有效性;对未止水或悬挂式止水的基坑,降水过程应严加管理,控制水位降深,做到按需降水;对全封闭止水的基坑,降水过程中应密切观测坑外水位变化情况,发现渗漏及时停止降水并采取处置措施。

13.严格执行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制度,不具备条件不得开挖;开挖过程应考虑时空效应,严格分层、分区、对称、均衡、限时开挖,不得速挖、超挖;挖土流向、清运路线均应明确并严格执行;开挖过程中对成品(工程桩、支护桩、立柱及支撑、降水井、监测设施等)保护措施应落实到位,开挖过程形成的临时边坡应留足够的安全坡度(不小于1:3);临边坑中坑开挖应有相应支护措施。

(三)基坑监测

1.监测方案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并应通过专家论证,监测工作严格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降低监测频次。

2.监测人员应坚持监测数据日报、周报、月报及阶段性报告及时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报警值)的90%时,应及时发出预警;当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报警值)时、或巡视发现报警现象出现时,应及时向各相关单位发出报警讯息。

(四)基坑安全使用

1.基坑只要未完成回填,基坑施工责任单位应定期安排人员巡视检查;土建施工单位坑边场地使用应符合基坑设计文件中荷载限制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2.降水井封井应满足结构抗浮要求,且应分批分部位实施。

3.型钢、钢板桩的拔除应再基坑回填完成后进行,拔除过程中应进行跟踪注浆、及时封填留下的空洞。

三、模板支撑体系

1.依规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并以此为依据,对构造设计进行必要的校核计算。

2.模板支撑体系在搭设时,结构杆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模板和配件不得随意堆放,不得抛掷模板等物料,支撑体系严禁超载,模板支撑体系不得与起重机械、脚手架、操作平台等支成一体。

在高处搭设拆卸时,周围应设安全网或搭脚手架,并加设防护栏杆。临街及交通要道地区,应设警示牌、设专人看管。

3.混凝土浇筑时,浇捣设备、临边防护及临设用电系统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4.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时,模板支撑体系方可拆除;否则,应经计算和技术主管确认拆除。拆模顺序和方法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标准执行。

5.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卸操作人员应持架子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脚手架工程

(一)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结构杆件设置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时应齐全,不得缺失;否则,应做加固处理。悬挑式、落地式不宜混搭。

2.立杆、纵向水平杆应对接,剪刀撑斜撑杆宜搭接。

3.立杆基础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设排水设施。遇有基坑未及时回填等特殊施工时段及地下室入口坡道、门厅、挑檐、天井等特殊部位,基础施工与杆件设置应做专门设计。

4.连墙件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否则,应依规设置抛撑及架体断面加固。

5.作业层满铺、铺牢脚手板,底层或悬挑层宜用模板满封,中间每隔2层做一次层间防护。

6.脚手架搭设应与施工进度同步;连墙件、剪刀撑应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悬挑梁及锚固件、斜拉钢丝绳、花篮高强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8.当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浓雾、雨或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夜间不宜从事搭设与拆除作业。在影响范围内应设警戒、设专人监管。

9.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10.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人员应持架子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每次提升作业前应通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提升作业,提升到位后及时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架体在提升过程中不得堆放任何材料,不得利用架体运输物料,静止状态下也不能集中堆放,架体上的杂物、垃圾应及时清理;

3.专职安全员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及提升期间应进行现场巡查,提升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架体上作业及走动,主体周围10米内不得有人员逗留或交叉作业;

4.提升前应检查架体周围是否有障碍物,清除所有障碍物后方可提升作业;

5.架体提升到位后及时将承重顶撑支好,翻板及时恢复到防护位置,并将电动葫芦链条卸荷;

6.每个机位在使用工况下应设置三道附墙支座,提升时设置不少于两道附墙支座,使用工况下当第三道附墙支座无法安装时,应做好临时加固措施;

7.附墙支座锚固处应采用2根或以上的附着锚固螺栓,原则上垂直设置,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螺栓应高出螺母顶平面,销轴连接应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8.架体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①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②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③架体上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④架体吊拉点设置处;⑤架体平面的转角处;⑥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需断开处;

9.架体升降到位后,每一附墙支座与竖向主框架应采取固定装置或措施;

10.防坠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均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并应附着在建筑物上,每一个升降机位不应少于一处;

11.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12.使用工况下架体与主体结构表面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防护措施;

13.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应完好,超载报警停机、欠载报警等功能正常有效;

14.电动葫芦、电箱、电线应设置防雨防潮措施;

15.定期保养螺栓连墙件、升降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检查过墙螺栓、网片销轴是否有松动、脱落现象;

16.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工超过一个月或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停工时应设置加固措施,复工后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不能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2.专职安全员应负责现场安拆、移位、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监督管理;

3.严禁对悬吊平台进行改造,不同厂家的吊篮零部件不得混装;

4.吊篮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经总包、使用、监理、安装、租赁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吊篮在施工现场进行二次安装时,严禁使用单位人员私自安装、拆卸、移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6.移位时不得用工作钢丝绳或安全钢丝绳拖拉悬吊平台;

7.高处作业吊篮在同一建筑同一高度移位后、同种方式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对吊篮安全状况及使用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9.吊篮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吊篮内作业人员严禁超过2人,所有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并正确系挂在安全绳上;

10.作业人员必须由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不得在高空出入;

11.严禁在悬吊平台之外加设装置运载物料;

12.吊篮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密切注意上下有无障碍物,以免引起碰撞或损坏限位开关;

13.严禁在悬吊平台内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等进行作业;

14.严禁将吊篮作为载人和起重设备使用;

15.在施工范围下方可能有人员通过的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线,必要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16.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17.限位开关、急停开关、制动和滑降装置应灵敏可靠;

18.悬挂机构、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焊缝应无明显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

19.结构件的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并应有防松措施,所有连接销轴使用应正确,均应有可靠的轴向止动装置;

20.配重块应可靠固定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可随意移除的措施;

21.严禁钢丝绳与主体结构干涉或摩擦;

22.安全绳应固定在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结构上,严禁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五、交叉作业与安全防护

(一)平面总体布置总要求。现场道路宜设人车分流措施,对在塔式起重机臂架旋转范围内及在建工程坠落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加工场所,应设防护棚或其他可靠防护措施,并符合消防安全、施工安全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二)洞口、临边作业。临边作业的临空一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4.3规定。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并设置防外开装置。洞口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电梯井门及电梯井道内应依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三)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通过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架体构造、材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宜大于2:1,施工荷载不宜大于1.5KN/㎡,制动器处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2.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15m,高宽比不宜大于3:1,施工荷载不宜大于2.0KN/㎡,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防倾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有可靠连接。

(四)交叉作业。下层作业应在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在坠落半径范围内或建筑起重机械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内的人员进出通道口、人行道路、集中加工场地、临时设施等处,须搭设安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六、临时用电

(一)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二)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三)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末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四)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识。

附件2:

徐州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考核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徐州市本地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徐州市行政辖区内 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考核方式

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管项目安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经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属地住建部门。

三、扣分标准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发生责任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

2.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组织施工的,扣6分;

3.未按规定与施工单位或组织相关联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扣3分;

3.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的,扣2分;如与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有相关联责任的,再扣2分;

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危大工程清单的,扣2分;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经费的,扣2分;

6.违章指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扣6分;

7.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的,扣3分;

8.未按规定将基坑工程委托给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图未通过专家评审,即组织施工的,扣3分;

9.接到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不予制止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处理的,扣3分。

(二)施工项目经理

1.负责项目发生责任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扣6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

2.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即组织施工的,扣6分;

3.未按规定与建设单位或拒绝与相关联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扣3分;

4.未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3分;

5.未按规定健全现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3分;

6.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扣2分;

7.未按规定发放、使用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扣1分;

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9.未按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扣2分;

10.未按规定健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3分;

11.未按规定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演练的,扣2分。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负责项目发生责任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

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即组织施工的,未予制止、且未报告的,扣6分;

3.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6分;

4.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扣2分;

5.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的,每项扣1分;发现施工安全隐患,不要求整改的,扣2分;发现严重施工安全隐患,不要求停工整改的,扣3分;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时,不按规定报告的,扣3分。

四、考核管理

每位被考核人员连续1年总分设定为12分。每次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出现多项次扣分时,按照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未扣满12分的,第2年度重新积分。

经加减分后, 得分在0分或为负数时 ,本地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年度为 不合格 ,按照住建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应责令更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被更换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政辖区内,担任被免除的相同职务 。技术职务晋升任职年限应增加一年。重新任职,重新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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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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