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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发布于:2022-03-31 08:56:3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秩序,增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公示、修复和信用惩戒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条  倡导和鼓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重要场所消防服务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辅助活动等。

第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和守信教育,健全内部诚信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构成,基础分为700分。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积分确定:

分值在900分以上的,评价为A级;

分值在850-899分的,评价为A-级;

分值在800-84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700-79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600-69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550-59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500-54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450-49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 350-449分的,评价为D级。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700分,评价周期届满,积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在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定为D级并即时调整公布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市消防救援总队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提交异议申请。市消防救援总队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被采纳的,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积分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0分:

(一)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

(三)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0分:

(一)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二)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三)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六)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开展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的。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5分: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 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五)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 未将 发现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制定整改方案的;

(二)未健全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三)未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四)开展执业项目时指派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低于两人的;

(五)开展执业项目时指派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无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其中中级2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20分, 每多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5分,最多加5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为本年度执业人员执业时间跨度不低于6个月且执业不少于3个项目的人员数量。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对该机构加20分,最多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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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参加省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消防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 对该机构加20分; 获得消防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的, 对该机构加15分; 获得消防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的, 对该机构加10分。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被 消防救援机构聘为省、部级专家的,每人次为该机构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每项次对该机构加5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消防行业课题研究、相关专利或软件研发并被消防救援机构推广应用的,每项次对该机构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管理系统”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使用率为100%,加50分,使用率为90%以上的,加3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管理系统”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使用率为70%以上的,加50分,使用率为50%以上的,加20分。


第四章  分级监管应用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情况进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等级为优的,每年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信用等级为良的,每年最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检查分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三)信用等级为中的,每年至少开展三次监督检查。

(四)信用等级为差的,每年至少开展四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A-以上的,除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和不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以外,推行首违不罚(有且只有一次),限期改正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B-以上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A的,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按最低限实施(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等级A-的,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降低50%处罚幅度(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等级C、C-、D的,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按最高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与等级C+以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接受其消防技术服务的,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B+以上的,市消防救援总队推荐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等级C以下的,限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北京市消防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对其进行分类,对分类为一般、严重的违法行为列为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在市消防救援总队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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