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烟台市水利局印发了《烟台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指导手册》,供各位参考。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一步优化全市水利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及省、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烟台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基本要求、项目划分、施工质量评定等内容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2.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而设置。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烟台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指导手册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及省、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烟台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手册》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其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二、质量评定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二)《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五)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三、质量评定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四、项目划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五、施工质量评定
(一)合格标准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2.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优秀标准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而设置。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1.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三)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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