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解读,本文重点划出新旧教材之间的变动、新增考点内容有多少等一系列问题
《法规》总体变化情况:
①法规教材变化:实质性变化比例约为5%~6%,变化点较细。
②整体知识框架不变,章节不变,仍旧为八章三十六节。
③教材变化点主要集中在:1070担保制度、
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工程垫资的处理和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变化1: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旧教材15页:(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新教材15页:(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变化2: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旧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新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变化3:107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旧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新教材30页:
(四)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变化4: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旧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新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变化5: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旧教材31页:(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项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新教材31页:(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变化6: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旧教材53页:(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新教材54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市 [2020] 94 号)的规定,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将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变化7: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旧教材54页:(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新教材54页:(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变化8: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旧教材55页:(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新教材55页:(一)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 ) 33 号)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二)企业资质的申请
变化9: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旧教材114页: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新教材115页: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变化1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旧教材114页:4. 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利息;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新教材115页:4. 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化11: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旧教材115页: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新教材116页: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变化12: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旧教材145页:(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新教材146页:(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2020年10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用已满16 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变化13: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旧教材179页: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新教材180页:
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2020 12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变化14:6020 施工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旧教材213页: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新教材214页:
(六)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变化15: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旧教材270页: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新教材273页: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2021年7月公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变化16: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旧教材271页: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新教材274页: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变化17: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旧教材272页: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新教材275页: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变化18: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旧教材277页:
新教材280页: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变化19: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旧教材292页:
新教材295页:一、工程竣工结算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变化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旧教材300页:
新教材303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变化21:2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旧教材44页
新教材47页:变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子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变化22: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旧教材72页:
新教材73页:新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指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2018) 843 号)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变化23:4020 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旧教材148页:
新教材149页: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按照2007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1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11)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1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1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14)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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