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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项业绩造假!住建部撤销15家建企的一级资质

发布于:2022-03-16 08:53:1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来源:住建部网站、建设通  
 

     

导读

自2020年至今,在资质申报中因 86项工程业绩造假 14家建企的18项一级资质被撤销

3月7日,住建部官网再发布通报:福建 一家建企 多项 业绩造假 ,被撤销房建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2〕14号

晟*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18年6月14日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 “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 业绩均不存在 ,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因告知书一直无法送达你单位,2021年11月11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2年1月1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处。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86项业绩造假          

         

2022年1月,住建部官网通报: 1家公司 12项业绩造假被撤销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建督撤字〔2022〕9号


         

         

         

河南*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泰路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22项业绩中,“滑县创业路新建工程”、“滑县星林路运河桥工程”、“滑县南安路市政道路工程”、“滑县通达路市政道路工程”、“滑县东兴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林州市开元大道新建工程”、“林州市昌平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林州市汇通路(迎宾大道-中州大道)道路工程”、“林州市北海大道(建安路-新河路)道路工程”、“林州市竹楼桥桥梁工程”、“林州市长山路(团结路-新中大道)供水管网工程”、“林州市开发区宝南大道供水官网工程”等 12项业绩不存在 。你单位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后,你单位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1日

2021年4月,住建部官网通报:

  • 因业绩虚假,2家企业 被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

  • 因3项业绩虚假或不存在,1家企业 警告 ,且处罚决定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建督撤字〔2021〕18号


         

         

         

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集团有限公司,非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2018年8月30日,你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给徐州*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 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5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1〕19号


         

         

         

徐州*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2018年8月30日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给你公司,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集团有限公司, 非徐州*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 。该公司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7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住建部下发通知,撤销2家建企3项一级资质:

一、江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项业绩虚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项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4项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1〕6号




江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恒通华庭”项目申报工程规模11.9万㎡,实际为4.64万㎡;项目申报材料开工时间2009年10月,竣工时间2011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2011年12月31日。2、“群辉大厦”项目申报工程规模113m,实际为49.16m。3、“江西教育学院商住楼”和“学府雅居”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 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9号),并多次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送达告知书,你单位拒不签收。2020年11月23日,我部已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7号




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上栗县新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Ⅱ标项目,企业填报指标6733.48万元,实际合同价358万元,审计报告审定金额204.4万元;2、先锋机械厂连接线道路工程A线(厂外道路)项目,企业填报指标6180.95万元,实际中标价与合同价136.57万元,审核造价208.29万元。你单位存在利用 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1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8号




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南丰县中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32亿元,实际审定造价416万元;2、广昌县环境检测执法指挥中心项目,企业填报指标3.1万平方米,实际面积3449.59平方米;3、丰城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第4标段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1.1358万平方米,实际指标10797平方米;4、三江大厦工程项目,企业填报指标26层,实际指标17层(含地下一层)。你单位存在利用 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0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1月,住建部通报,江西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 在申报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的业绩材料中, “格美科技2#车间”、“新建3#厂房”项目 均不存在;

  • 在申报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业绩材料中, “抚州市桥东排涝站周边配套管网工程”、“晏殊大道道路新建工程”项目 均不存在。

处罚决定 撤销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上述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21〕2号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的业绩材料中, “格美科技2#车间”、“新建3#厂房”项目 均不存在,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2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 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建督撤字〔2021〕3号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业绩材料中, “抚州市桥东排涝站周边配套管网工程”、“晏殊大道道路新建工程”项目 均不存在,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3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 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住建部发布《建督撤字〔2020〕41号》:

浙江天*路桥有限公司 在申报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3项 资质的36项业绩中, 1项业绩属于别家公司,其余35项业绩均不存在 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行为。




建督撤字〔2020〕41号




浙江天*路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 36项业绩中,“丽武公路联城至老竹段公路工程2标”施工单位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余35项业绩均不存在 。你单位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6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 你单位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4日




建督撤字〔2020〕25号




中*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四川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6月20日申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 业绩“四川移动2016年遂宁城域传送网接入层扩容工程”、“四川移动2016年南充城域骨干传送网光缆线路工程”不属实 ,存在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6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5号),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签收,并于7月1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 撤销你单位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7日




建督撤字〔2020〕18号




浙江*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衢化片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暨320国道巨化连接线及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西互通至巨化公路(46省道-巨化公路段)工程路面工程” 实际施工单位为浙江*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1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 撤销 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6月,住建部官网通报:广东5家建企在资质申报中,共涉21项工程业绩造假,撤销已取得的5个一级资质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3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11项 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2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4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1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0〕7号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鸿星科技大厦建设工程”“四号成品仓库建设工程”“B-1生产车间建设工程”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8号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潮阳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清远南环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永和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正兴大道市政道路工程”“赤峰城市桥梁建设工程”“清新建安桥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双星城市桥梁修建工程”“永胜城市桥梁建设工程”“佛冈县冈美路供水管道工程”“聚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铭德生活垃圾处理场修建工程”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 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4号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宝瑞大厦工程”“厂房C建设工程”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7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5号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高明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金盛华府二期1座建设工程”“锦天大厦建设工程”“A2#生产厂房建筑工程”“1号装配车间工程施工”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6号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博越大厦工程” 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原文:





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 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能作为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业绩考核。

2、 配套工程 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 超过时限 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 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 保密工程 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 群体建筑 (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 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 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 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 工程业绩弄虚作假 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 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 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 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 施工总承包方式 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此外,在 资质申报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不通过”原因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业绩




1、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3、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4、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5、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6、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7、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8、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9、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10、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12、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13、业绩数量不达标。

14、建筑面积不足。

15、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16、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7、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18、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19、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20、工程真实性存疑。

21、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22、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23、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4、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25、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26、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7、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28、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30、业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31、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33、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4、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5、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36、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37、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8、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39、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40、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二、人员




41、建造师等执业人员重复注册,不予认定。

42、建造师在申报前6天才转注到该企业,不予认定。

43、项目经理的注册单位非资质申报企业。

44、项目经理超执业范围承接工程。

4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时间晚于中标时间,不予认定。

46、项目经理不是本单位人员。

47、业绩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查询到其建造师信息,不予认定。

48、业绩资料中人员名称与查询项目经理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49、技术负责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业绩与附件材料中业绩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0、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经历年限不达标。

51、竣工验收资料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名与施工合同中的总监理工程师非同一人,存疑,不予认定。

52、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3、技术负责人未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明,不予认定。

54、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的附件资料不能反映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不予认定。




三、其他原因




55、工程含桩基单方造价仅1000元/平方,严重与市场不符,存疑。

56、单位造价过低,存疑,不予认定。

57、图纸为本单位自制,非设计单位出图,无效图纸,不予认定。

58、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59、企业净资产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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