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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坍塌致4人死亡!4人被追究刑责!

发布于:2022-03-10 09:45:10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2月22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3·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 造成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劳务单位组织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 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无有效加固的情况下,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高度过高 (方案为300mm,实际为1600mm)、 顺序错误 (正确顺序为每层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依次分层浇筑后,再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浇筑;工人实际浇筑为从终点一端向起点一端超高浇筑), 在终点端一次浇筑到压顶高度 ,由于压顶外挑450mm, 导致模板及支撑体系偏心受力而外倾失稳,向外侧倾覆坍塌 ,推倒外双排钢管脚手架, 致使4名工人从12.9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
???

间接原因

因为各方都存在诸多问题,小编挑了 部分重点 给大家看:
1、裙楼外脚手架屋面 连墙件缺少 、抱柱连接部分 缺失 ,项目部未发现。
2、监理单位 未按监理合同配备齐现场监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的规定,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应为公司符合资质人员, 但该项目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刘某华未在该公司缴纳社保 ,相关监理资质未转入该公司。
也就是说 这个总监代表是挂靠 的。
3、 长期未到岗履职 项目总监 长期未在现场 项目负责人 长期不在现场
4、项目部在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5、住建局等两部门 联合下达停工指令 仍继续违规组织施工
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何某正(男,57岁)、黄某灵(男,49岁)、朱某强(男,57岁)、罗某强(男,24岁), 以上四人均为劳务单位工人 ,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罗某强 免于责任追究
2.冯某遥,男,23岁,施工单位 技术员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华,男,62岁,监理单位 总监代表、专业监理、旁站监理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4.毛某元,男,37岁,劳务单位 生产经理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文,男,46岁,中共党员,劳务单位 项目负责人 长期未在施工现场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③之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施工方有关责任人员
1.杨某文,男,36岁, 技术员 。明知要进行女儿墙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 擅自离岗外出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 进行开除处理
2.侯某春,男,27岁,安质环保部部长( 安全员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 撤职处分
3.丁 某,男,30岁, 工程部副部长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 撤职处分
4.郑某坡,男,30岁,中共党员, 副总工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 行政降级处分
5.王某丽,女,37岁, 技术负责人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 降级处分
6.刘某超,男,32岁,中共党员, 项目副经理 ,协助项目经理工作。3月15日, 在项目经理不在项目部时 未组织 项目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 未制止 劳务方对裙楼女儿墙混凝土错误浇筑的违章作业。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 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7.漆某磊,男,35岁,中共党员, 项目经理 ,对该项目全面负责。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 安排前往贵阳开会 未在项目部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 行政降级处分
8.唐某奎,男,52岁,中共党员, 安全环保部部长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 记大过处分
9.马某锋,男,37岁,中共党员, 技术部部长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 给予其行政 记大过处分 。 ?
(三)监理方有关责任人员
1.陈某奎,男,39岁, 总监理工程师 长期不在现场 。建议 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吴某慧,男,50岁, 总经理 ,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
3.曹某兴,男,48岁, 法人代表 。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
(四)劳务方有关责任人员
1.王某景,男,51岁, 总经理 。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
2.李某国,男,48岁, 法人代表 。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
(五)建议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国企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 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 ,由遵义市纪委市监委提出。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施工单位 。建议对其实施 壹佰万元 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监理单位 。建议对其罚款 三十万元 人民币(¥300000.00元);函告其颁证单位 低其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等级 ;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
3. 劳务单位 。建议对其实施 壹佰万元 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建设单位 。建议对其实施 伍拾万元 人民币(¥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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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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