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理解起来容易掉坑的条款!
1.《建规》5.1.1: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解读
:1)
“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
作为定语也修饰 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2)
“ 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为并列的主语。
2)其中的
“任一楼层”
不是指所有楼层,是只要其中有一层满足条件就符合要求。
3)需要在24m及以上有一个符合要求的
完整
楼层。
4)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2.《建规》3.4.1注1:
单、多层
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 :
本条文中的“戊类仓库”应为
单、多层
,即单、多层同时修饰“戊类厂房”和“戊类仓库”。
3.《建规》5.5.21-3:
地下或半地下
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解读 :
本条文中的
地下或半地下
同时修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适用本条!
4.《 自喷 》2.1.23: 特殊应用喷头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
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1 ,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
民用建筑
和厂房
高大空间场所
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5.《建规》3.2.3: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
和
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解读:
条文主语各就位之后是这样: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 (使用或生产液体的) 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 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 ) 单层 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建规》7.1.2 :
高层
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
大于3000㎡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
单、多层公共
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
单多层建筑公共建筑, 举例:
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建筑、
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 展览建筑等。
不怪规范写的不好理解,只怪当初语文没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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