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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不宜(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发布于:2022-03-03 17:31:0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血液病房、手术室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条文说明:对于医院内手术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的规定, 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洒水喷头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12.0.7 洁净手术部应设置自动灭火消防设施。 洁净手术室内不宜布置洒水喷头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6.7.4 血液病房 手术室 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 ,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二、医药洁净室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10.4.4 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系统;    

2 气洁净度在B级及以上医药洁净室,不宜设置喷头

而对于空气洁净度B级及B级以上的医药洁净室,由于这些区域大多用于无菌药品的生产,洁净室的温度、湿度,悬浮粒子数和微生物限度严格受控,且室内需要定期的清洁消毒。所以对于这些医药洁净室,为防止由于喷淋系统误操作而影响洁净级别,对药品质量造成潜在污染的不利影响,本条提出了对于B级及B级以上的高 级别医药洁净室不宜设置喷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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