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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生态环境部发出明确信号!

发布于:2022-02-23 14:36:23 来自:给排水工程/给排水资料库 [复制转发]

作品来源 环保圈




过度提标已成为污水处理厂的一大痛点。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并征求意见,引发热议。

本来这件事情的核心是说污水处理厂的考核标准由日均值扩大到了瞬时值,但不少读者看完,想到的却是过度提标的问题。
 
小编又看了看别家的报道,很多读者留言反映的也是这一问题, 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污水处理厂的一个普遍性困扰。

▼图片来源:环保工程师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过度提标,生态环境部有没有明确的态度?

小编查了查公开的资料,目前似乎还没有。

不过,在春节前刚刚召开的生态环境部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水司司长张波曾经就类似的问题做出表态,也算是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

他表示, 我们不宜在 “十四五”期间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希望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实工作基础,补齐工作短板,提高工作质效上。
1

多地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地表水 III

关于过度提标,近期最典型的两则案例都发生在河南。

第一则是 2020 6 月,河南省新郑市环境攻坚办发布《关于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II 类水质各项指标的函》的回复,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要达到地表水 III 类标准,引发极大争议。

   
在这份文件里,新郑市环境攻坚办表示,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郑州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新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内河流水质2020年要达到III类水质(部分主要指标:COD≤20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总氮≤1.0mg/L,类大肠菌群≤10000个/L)。

而由于新郑市河流主要水体来源为污水处理厂尾水和自然降水,所以,为保障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内河流水质稳定达标,新郑市城市管理局要督促各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善工艺、实施提标治理建设尾水治理工程等措施, 使各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 III 类标准。



     
其逻辑是:

首先,按照多个文件的要求,新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内河流水质2020年要达到III类水质;


其次,因为新郑市河流主要水体来源为污水处理厂尾水和自然降水,所以,为了保证断面水质达标,污水处理厂尾水就要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


《环保圈》查询了之前那4份文件,其中都明确要求“2020年底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但并没有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

也就是说,从“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到“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是新郑市环境攻坚办自行加码决定的。

针对这一做法,有评论称, 这是典型的 “外行指挥内行”,治理污染不能只用超高标准来要求污水处理厂,而是应该源头治理,管好一些常年不治理的企业。

▼图片来源:环保工程师
   
新郑的文件发出后,后续似乎就没有下文了。不过,过了一年,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又出了一个项目,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号称将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

2021 10 月,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新闻称,全资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水务有限公司近日中标了陈三桥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特许经营项目,其出水水质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Ⅲ类水质,总氮指标则控制在 4mg/L 以下。

   
消息一出,迅速在业内引发争议,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有没有必要达到地表Ⅲ类?二是按照这个项目的中标价——污水处理服务费0.79元/吨,要想达到地表Ⅲ类是否现实?

有观点认为, 出水标准要达到地表水 III 类,处理费仅 0.79 / 吨,可能连电费都不够吧?

▼图片来源:环保水圈
   
对于这一现象,投资者也比较关注,导致中原环保不得不公开回应澄清: 本次项目是对已运营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 0.79 /m 3指提标改造增加的污水处理价格。

   
以上两则案例之所以引发环保行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类似这样过度提标的案例在各地已经屡见不鲜。

在很多地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四类标准,已经是普遍现象。

   
甚至不少地方,还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三类。


2

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 5 倍以上

污水处理行业为啥对过度提标意见这么大? 因为地表水标准本来就不是用来要求污水处理厂的。

国家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要求,应该是原环保环保总局200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其中主要有三级标准、二级标准、一级B标准和一级A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主要的适用对象则是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以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等。

也就是说,两个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污水处理厂,一个是地表水。

由于我国污水处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早期各地适用的标准主要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随着近年来污水处理行业逐渐成熟,各地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要求也逐步提高到了一级B和一级A。不过,即便这已经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等级了,但其出水也只是相当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水质。

由于国家对于环保的重视和考核加严,所以各地开始考虑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进一步提高,于是就有了用地表水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的一幕。

同时,也不排除有个别地方、个别污水处理企业 或设备企业 ,希望通过提标改造来增加营收。

问题是,地表水 Ⅲ类标准,已经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标准了,相当于污水处理厂排出来的水就已经是饮用水的标准,这一标准是不是有点过高?

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过度提标带来的各项成本的大幅增加,有没有必要?

北京工业大学的彭永臻院士就曾经表示,以COD为例,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则分别为30mg/L 和20mg/L, 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 5 倍以上。

而为此去除的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则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的有机污染物,其实根本没有必要。

▼彭永臻院士发言(前排左一)
   
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也曾经举例说,有一个城市要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招标报价高达1.8亿元。而事实上如果采用“绿色系统”加“灰色系统”的处理方式,则只要3000万元就足够了。

也就是说, 过度提标,可能给这个城市造成了 1.5 亿元的浪费。

“目前很多城市提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地表水四类标准。我到了好多地区好多城市,看了以后真心疼。”任南琪表示。

▼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
     
同时, 由于过度追求高标准的出水,还有可能造成药剂的过度使用,由此又会带来新的环境污染。

那么,有没有更加经济实用的办法,既不需要增加这么多成本,又能达到更高的水环境目标,而不是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污水处理厂身上?

还真有。

比如,任南琪认为, 如果在污水处理厂之外,叠加使用 “绿色系统”——湿地等自然净化能力,就可以大大节省污水处理的成本。

还有,很多河流的断面水质不达标,也不完全是因为污水处理厂尾水造成的,而是管网的原因。由于管网漏损、跑冒滴漏等,很多污水没有进到污水处理厂,就在半路直接排放到河里了。

因此, 弥补管网方面的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率,可能比单单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更加有效。

2018年7月,《给水排水》杂志就曾发布过一篇论文《基于产污系数法测算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潜力》。它通过计算得出:



     

通过完善污水管网,理论上可将COD和氨氮的年削减能力分别增加722.8万t和213.4万t,分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可新增削减能力的21.9倍和33.3倍。


▼“改造管网”和“改造污水处理厂”两种技术路线投入产出示意图
     
总之,要想提升河流断面水质,不应该只盯着污水处理厂,而是应该系统考虑,通过补足管网短板、增加湿地净化等方式,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达标。
3

生态环境部:不鼓励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

对于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一事,生态环境部有没有表态?

《环保圈》查阅公开资料发现,目前似乎还没有针对性地具体表态。

不过,就在春节之前,生态环境部刚刚就类似的问题做出过答复,由此也可以看出其倾向。

1 24 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问题。

     
他表示, 我们不宜在 “十四五”期间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

张波进一步解释说,从目标上看,“十四五”时期优良水体比例的目标定为85%,比2020年的83.4%只是上升了1.6个百分点。

5 年才上升 1.6 个百分点,这跟‘十三五’的改善幅度相比已经是相当稳了。这实际上发出了清晰的信号,不鼓励各地去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而希望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实工作基础,补齐工作短板,提高工作质效上。” 他表示。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
   
2 10 日,《中国环境报》官方公众号“中国环境”又发表文章《环境热评 | “十四五”抛弃不切实际的目标,不鼓励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对张波司长的讲话做了进一步解读。

   
文章表示,当前仍有少数地方过度追求所谓的“态度”“力度”“速度”,在设置优良水体比例考核目标时,缺乏理性思考与评估,不顾因地制宜、稳中求进的科学治水理念,相互攀比,层层加码,级级提速。

比如, 有的地方拍脑袋定目标,在 “优于地表水Ⅲ类比例”基础上,又自加压力提出“优于地表水Ⅱ类比例”的不切实际的目标。

考核指标是工作的指挥棒,制定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目标,难免会顾此失彼,忽视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基础性系统性工作,不利于水环境长治久安。

从张波司长的上述表态和 “中国环境”的后续解读来看,对于地方设置优良水体比例考核目标时的 过度 提标,生态环境部是坚决反对的。

因此, 对于类似的污水处理厂的 过度 提标,生态环境部或许也持类似态度。

其实在公开场合,在提到“十四五”黑臭水体治理的重点任务时,张波司长强调的都是补足管网短板,几乎没怎么说过要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事。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设置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目标,往往也会带来污水处理厂的过度提标,两者是有一定关联性的,2020年河南新郑的案例就是典型。

当时,正是因为从省里到市里的4份文件,都要求“2020年底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所以新郑市才会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的。

因此, 生态环境部表态 “十四五”不过于追求优良水体比例,也有助于防止地方对污水处理厂 过度提标 ,改善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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