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通知》,明确:
适用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1年以上的,适用本规定。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禁止建设单位 (含实际控制人)在全市范围内 取得政府供应的新建项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 申请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
2、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理 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核准 等3项业务。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 理 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等3项业务。
1、提出申请。 施工单位填报 《限制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申请表》, 携带 合同原件、工程款支付明细、 工程款催缴通知书或法院判决书 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限制申请。
2、调查认定。 住建部门收到限制申请后,应对拖欠工程款事实进行调查,并召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调解。经调查, 认定建设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事实且协商调解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 向建设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事实认定书》 。
3、异议处理。 建设单位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辩,并提供证明材料。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报有效申辩意见或相关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存在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事实。
4、实施限制。 各区市住建部门将实施限制建设单位(含实际 控制人)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函告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限制 。
文件原文:
来源:烟台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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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好政策,希望关于这个法法律条款能真正很好的落实执行到位,同时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对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也要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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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
要特别注意六个月、一年、三年这几个关键时间点了
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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