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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被罚,污水厂该如何向肇事者索赔?

发布于:2022-01-20 14:06:20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上游企业违法排污,污水厂担责?开什么玩笑呢!

最近, YB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上游违法超标超量排放污水拟被罚80 万, 该污水厂表示 不服, 向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  
虽然污水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被罚的事件比比皆是,但 污水厂也不是好惹的 我们已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罚款追偿 打击违法乱排企业一点也不手软

 
进水超标可否作为出水超标免责理由?

对于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YB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并不服气。

  • 首先,出水超标系进水水量超负荷、水质超标准所致, 进水各指标超出工程设计所允许的负荷,导致系统瘫痪,处理效率严重不足。

  • 其次,受到进水冲击时, 污水厂 坚持正常运转污水处理设备,并连续向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 ,但此后进水水量及水质未有明显改观。  

  • 最重要的是,公司早与上游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 “运营期间, 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经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 ,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那么, 因进水水质、水量超标,污水厂就能免于出水超标的处罚了吗?
在2019年2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作为专业机构,在建厂之前就应调查评估污水来源,通过市场作用体现各方责任,减少问题产生,保证达标排放。
法律对各类超标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五十条规定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十三条规定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将任何一种超标情形列为例外情况和免责事由。因此, 在无特殊情况下 当事人不能以进水水质问题为借口超标排放,更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行政处罚的正当理由。
 
 
责任全由污水厂承担?不,要罚一起罚!


当地政府有失作为,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YB污水厂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汇报,但却未见政府有所作为。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就上游违法超标超量排放污水企业来说,违法行为明显,应当给予处罚。
同时,污水厂是因上游违法受到处罚,有理由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特许经营协议》系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行为,与行政处罚属不同法律关系,无约束力。但 政府部门有义务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权利,监管上游企业进水符合规定标准 ;进水企业也要履行协议,自行监管浓度,达标进水。
 
 
污水厂是否具备追偿索赔权力?必须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 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中,行政机关违法在先,既缺少自己的监管作为,也缺乏报告后的管理作为,没有及时处罚和纠正上游企业,给当事人造成了处理成本增加、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受损等后果。
就上游违法超标超量排放污水企业来说,其污水未进行预处理直接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法行为明显,应当给予处罚。
污水厂因 上游企业违法而 受到处罚, 应由肇事者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新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明确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本案的《特许经营协议》是污水处理 公司 上游 企业之间的合同,其中约定的 “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 ,是指因违约所造成的财产或者权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损失强调的是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并不排除将行政处罚导致的不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  
因此, 污水处理方 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作为违约损失向违约方追偿。
 
 
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污水处理义务,出水浓度超标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实违法对象是超标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

虽然 处罚责任不能转移,但不应由污水处理厂全部承担,罚款追偿具有实质性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2020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发布 生态环境部对于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 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 如果污水厂 证明 积极履行义务, 那么被 处罚的罚款 可以追偿。 否则,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与法律规定不符,难以起到以法律法规规范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河南省三门峡 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河南省灵宝市 自然资源与规划护局

张武丁,李 新丽, 王平平 进水 超标,污水处理厂可否向肇事者追偿 [J].环境经济, 2020, 1: 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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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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