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
一审法院: 韩某某不符合
公司年中及年终绩效考核条件
因此,对于公司应否支付韩某某年终考核工资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双方在任职邀请函中已明确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而韩某某在公司任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 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 韩某某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82(21.75天×4个月-5天)天,按照9.6万元的基数计算,公司应向韩某某发放绩效考核奖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虽然法院判决已出,但讨论还在继续
对于此事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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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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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年终绩效奖是什么名称,这是我们对工人工资剥夺手段。工人是按时上班、下班参加劳动所得到报酬,不是按照绩效来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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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过家家么,每次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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