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爆料:云南宁蒗县一处建筑工地的承包方,招募无证电焊工进行作业,在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电焊施工,造成一场严重山火,价值上百万元的树木被烧毁,火灾扑救费用高达百万余元。
更令人痛心的是:一名工人和一名灭火村民不幸死亡。2022年1月9日从法院获悉,承包方负责人赵某、王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别判缓刑。
案发当日,该公司在祭祀山大桥焊接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申请动火许可证;焊接作业点未采取放火隔离措施;桥下未清除杂草等易燃物;桥下守火人员也未经相关安全培训。
当日14:17时许,祭祀山大桥施工焊渣落入林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电焊工人杨某、前来灭火的村民卢某某死亡。
宁蒗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某、王某对该公司的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某公司连带承担“祭祀山森林火灾”扑救费用 1098800.80元 、森林火灾植被修复费用和修复方案设计费用820720元。
案例一: 近日,一男子在一大型变压器上焊接作业,由于变压器中有挥发的气体。
在焊接过程中,遇明火发生爆燃。 可以看到男子被第一道火光当场冲晕,呈站立姿态,然而随手发生剧烈爆炸,将男子冲击到空中,狠狠砸在地面。 男子状况及后续未知,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
近日,一电焊工牛某接到指令,
对起重机连接梁端口
漏焊的焊缝
进行
补焊
的任务。
焊接火花引燃了相对密闭的 联合焊接平台内 丙烷气体 。
2 牛某在作业前未实施检测、吹扫,便点火进行作业;
3 日常监管、培训教育不具体,不遵守正确操作规程。
中央纪委通报:因一张动火证,总经理被拘!
新安法强调: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企业将面临重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 可以 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陆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甚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上海2010年11月15日教师公寓大火,烧死58人、直接损失1.58亿元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就是由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焊工违章作业造成的。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切实保障企业及社会安全。
中央纪委通报:因一张动火票总经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职人员被严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被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委介绍,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2020年8月,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国务院安委办专题部署开展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明查暗访工作。
国务院安委办派出6个工作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东、河南、陕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甘肃等11个省份和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港等4个重点港口,重点抽查辖区内硝酸铵生产、储存数量大的企业、化工园区和涉及硝酸铵流向的港口货场。
2020年8月8日,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来到天津港开展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当检查到位于天津港南疆石化小区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时,仍然发现了安全隐患和较为严重的问题。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主营:燃料油的储存、经营及简单加工。该公司油库内设有8个巨大的油品储罐,周边均为石化储运企业。
检查组通过作业现场散落着的未来得及撤走的电焊工具和焊条判断,这是一次尚未彻底完成的的动火作业。
1、该动火作业票的内容设置, 严重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 ,缺少“动火部位和动火内容”一栏。
2、 完工验收时间是8时20分,动火开始时间却是8时30分。
3、动火气体分析时间记录为8时40分,而该项分析本应该在票证审批之前。 时间记录存在诸多前后矛盾和逻辑错误 。
4、作业级别被标记为“一级”,但票证上记录的动火时间为8:30-17:10, 超过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票证的最长有效期:8小时 ;且当日是周六,作业级别应提级为“特级”。
5、安全教育人处空缺, 极有可能未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涉及的其他危险作业栏处被标记为“无”,事实上检查组发现, 现场还同时存在用电作业和登高作业。
7、危害辨识仅识别了“着火和灼伤”, 现场还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等危害。
8、作业票仅有一联,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式三联”要求。
9、企业把检修安排在休息日,本身就不合理, 同时发现监火人擅自提前离开了动火作业现场。
10、 当日值班的企业领导不在厂区 ,一旦厂区发生事故,极有可能找不到负责人员。
“这样的作业单形同虚设。”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贾堤在事后这样评价。作业票证一旦流于形式,就失去了安全防线的保障作用,等于没有。
第一检查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司长孙广宇说:“黎巴嫩贝鲁特港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就在眼前,我们必须深刻吸取教训,绝不允许安全管理上的形式主义。”
总经理回答得懂什么支支吾吾,检查组人员又问:“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事故导致死亡几人、重伤几人、经济损失达到多少万元?” 该总经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均不正确。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
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月13日, 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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