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4.1.2 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时,源头减排工程的实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最近审图遇到这个问题,如果道路有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了,专家提出了不能让雨水直接进入路沿石和路面的雨水口,只能经溢流式雨水口转输雨水。要取消路面雨水口的设置,只保留溢流式雨水口。
个人理解这样做的话必定不能迅速排干路面雨水,效果达不到,而且十字路口这些地方不设雨水口根本不能有效排水。
这个条文是不是限死了只能那么做,有可以反驳的条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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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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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结合另一条5.7.5能看出新规范在极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海绵城市建设质量,不过这个条文确实不好说具体要怎么执行,如果施工能严格按照设计完美的落实,确实不怎么需要额外增加雨水口,就我所在的城市,实际就是施工质量很差,住建局很不满意,都会增设雨水口,所以目前我觉得还是和专家多沟通下结合一下你们本地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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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中3.2.1条提到的,当出现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时,需要控制雨水向市政雨水管渠的排放。指的是建筑小区、广场等可以进行海绵管控的单元区域。而不包括这些市政道路,山丘等区域。因为这些区域不便于管控,且一旦进行人工管控干预,阻碍雨水出路,有可能导致对人出行或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市政道路隔离带的雨水设施仅仅是对本隔离带范围内的雨水的延滞。其他同理。而建筑小区或较大的广场是可以进行海绵管控的,因为排放口数量有限可以监控。设施通过下凹绿地、天然雨水湿塘或人工调蓄池建造可以达到海绵管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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