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 采用人脸、虹膜进行电子打卡。
修订前: 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每个施工日 施工时间段内应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完成 至少一进一出两次打卡 。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 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
(一) 建设单位 的 项目管理人员 ;
(二) 监理单位 的 项目管理人员 ,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
(三) 施工单位 (含分包单位)的 项目管理人员 ,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等 ;
(四) 建筑工人 (含临时用工人员)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据 ,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 转包挂靠 、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 重要依据 。
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平均到岗率连续2个月或1个自然年度内3个月低于60%的 , 取消 观摩示范工地、标准化工地和省优工程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对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自动限制承接新工程项目 ,直至整改到位后系统自动解除限制。
建设单位 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落实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考勤设备、数据流量、安装服务等费用 ,可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及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上传实名制信息系统 ,主动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监理单位履行了及时报告义务,且监理人员按规定到岗考勤的,不 应因工程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受到处罚 。
附原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征集关于征求《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部分企业: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21〕5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和规范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11月12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厅建筑监管处。
联系人:赵爽;联系电话:0791-86225759
邮箱:jxsjstjgc@163.com
附件:1、《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对照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实名考勤、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省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平台和江西省住建云应及时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送施工许可证信息和中标信息。为保障数据安全真实有效,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接收第三方平台中转数据。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 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落实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考勤设备、数据流量、安装服务等费用 ,可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及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上传实名制信息系统 ,主动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完整采集、录入和上传至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包括与劳动者(包括第九条所列各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书,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或金融机构保函和保险机构保证保函等。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 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
(一) 建设单位 的 项目管理人员 ;
(二) 监理单位 的 项目管理人员 ,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
(三) 施工单位 (含分包单位)的 项目管理人员 ,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等 ;
(四) 建筑工人 (含临时用工人员) 。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 采用人脸、虹膜进行电子打卡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 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 。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 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工程项目的施工状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修改工程项目状态,严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操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每个施工日 施工时间段内应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完成 至少一进一出两次打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人员信息录入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和“个税缴纳政策指引”,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 按月公示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1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不低于10%的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工资实行银行线上代发制度,应确保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和工资发放相匹配。工资表由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依据当月考勤情况自动生成,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依据。
实行计件计量工作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签字认可后上传至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银行代发系统推送数据据实发放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系统,施工总包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绿灯,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5日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黄灯,拖欠工资超过30日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工资支付显示红灯。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预拨工程进度款和建筑工人工资导致欠薪的,由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分包企业工人工资由总承包企业代发。
第十六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受理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
(二)依据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的工资表,当日足额及时转入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账户,同时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三)建筑工人对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账户进行跨行跨地区存取款转账等,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遵守本细则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五)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信息。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履行了及时报告义务,且监理人员按规定到岗考勤的,不 应因工程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受到处罚 。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据 ,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 转包挂靠 、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 重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自动限制承接新工程项目 ,直至整改到位后系统自动解除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评优内容。
对使用人员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考勤或通过第三方平台中转上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对相关责任主体、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涉及违法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平均到岗率连续2个月或1个自然年度内3个月低于60%的 , 取消 观摩示范工地、标准化工地和省优工程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建〔2019〕1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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