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近来广受大家热议,“房住不炒”、“房地产税试点”等新闻已经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高频话题。
小到买房者的贷款迟迟不下,大到巨额的工程款、货款“环环相欠”,资金的紧张昭然地透露出了一丝“行业寒冬”的气息。
施工企业如何面对资金压力?
通常来说,建筑企业作为施工单位, 对上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拖延工程款,对下又需要支付大量供应商的材料款、工人的工资 。卡在中间的建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一旦出现资金断流,便可能陷入难以挽回的危局。
鉴于施工单位中间角色的特点,通常能够采用的做法无非是 对上成功催款,对下放缓付款 。
下游聚焦“物”的支出
下游的付款压力主要来自于“物”和“人” 。 对于“人”来说,大头更多是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毫无疑问,这部分支出一般需要优先安排。于是,我们向下的压力缓释只能更多的放在“物”的支出上。
常规的操作中,施工单位在与下游的供货商签订合同时,会在付款条款中约定, 将发包人结算工程款设为承包人支付货款的前提 ,也就是所谓的“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算是施工单位对下防守的经典策略,在此我们不做过多展开。 今天,更想跟大家聊一聊的是, 承包人在对上进攻,向发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可以采用另一个策略——竣备倒逼 。
上游采取竣备倒逼策略
顾名思义,竣备倒逼指的是, 以不配合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为砝码,倒逼建设单位支付拖延的工程款 。
我们知道,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需要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而这其中 有部分材料是掌握在承包人手中的 。
配合办理竣备是我们可以掌控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拉锯战中的最后一张底牌。
一旦错过了这个机会,承包人就很难再有话语权。所以,实践中常常会出现 承包人为了敦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而拒不不配合办理竣备 的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这张“底牌”虽好,但也得恰当使用。接下来我们就来针对这张“底牌”的适用情形、结果和使用风险为大家做一些归纳和整理:
以竣备倒逼发包人付款的策略,在实践中虽然能提高谈判或调解空间,但也并非总是适用的。
当涉及的竣工建筑 属于住宅或商住房性质 时,以 竣备倒逼发包人付款的效果相对是比较好 的。
因为住宅、商住房的楼盘,发包人通常都会在在建过程中进行预售,从而, 发包人也就需要面临向购房者按时交付的压力 ,必须尽快办理产权证。此时,对于承包人合理范围内的付款要求,会有更多妥协的可能。
相反,如果 涉及的工程是 写字楼等建筑 ,特别是地理位置不佳,开发商短期内不计划投入使用的情况下, 竣备倒逼就显得比较无力 了。
我们曾遇到过一个案例, 由于没有时间上的紧迫需要,发包人迟迟不推进竣工验收以此来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在时间上有很长期间可以拖延,但承包人往往是“等不起”的,没有了时间上的压力,竣备倒逼的底牌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当我们在适用的场景下采用以竣备倒逼付款的策略时,又具体会有哪些可能的结果呢?在诉讼过程中, 承包人主张先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先配合办理竣备手续时一般有3种结果 ,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展开:
第一种情形 ,当诉讼的过程中发生这样的冲突时,为了实际解决问题、避免损失的扩大, 法庭在多数情况下会协调调解, 双方各让一步 。
由发包人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然后承包人交付竣备相关材料,之后再针对剩余部分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1号】
第二种情形 ,如果 承包人主张的金额并未超过应付款项,并且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有现实的紧迫需要, 往往更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
例如,农民工问题向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主张的金额为农民工的工资部分且未超过发包人的应付范围,那么往往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甚至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达到先予执行的效果。【(2017)湘民初33-7号】
第三种情形 ,如果 承包人不能提出合理的理由,或者发包人要求先予配合竣备的必要性更加紧迫时, 法院可能会支持发包人要求先予配合竣备的申请 。
例如,案涉的项目为商品房住宅且已经非常临近交付时间,若项目无法及时竣工备案,不仅会给发包方带来巨额损失也将损害众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此时,为了控制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审理法院很可能支持发包方,要求承包人先行配合竣备。【(2020)皖0403民初1130号】
以竣备倒逼付款在总体来说还是可以为承包人争取更多的空间和机会,但也并非绝对有效。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 承包人不论依法定还是合同约定,均有义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所以如果确实需要以此来对抗,承包人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充足的理由。
以竣备倒逼付款虽然有一定的使用效果,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把握分寸,如果使用不当的话,轻则无法达到我们的目标,重则甚至可能给我们带来麻烦。在对众多案例的总结中,我们发现以下的情况对承包人较为不利,需要注意避免。
正如上文所说,承包人是有配合工程进行竣备的义务的, 如果在没有切实的需要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强行拒绝,可能导致一定的风险 。
例如,在商品房项目中,如果因承包人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拒不交付相关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办理竣备,进而无法向业主交付房屋而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时,承包人有可能需要对发包人的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案件的审理中, 审理法院认为施工方应当能预见到 其不及时提交相关文件会造成建设单位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法向业主交付房屋 。
因此, 施工方 应当对建设单位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 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承包人以不配合竣备为交换要求主张的还是要把握合理的原则,过激的对抗有可能反而对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前的局势下,建筑企业作为开发建设环节中,上游和下游的衔接者,所承受的资金压力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如何平衡各方的需求,不仅需要过硬的实力也需要巧妙的策略,希望本文可以对“先竣备vs先付款”的话题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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