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来了!
1、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 2022年春节前 全部办结。
2、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全面加快"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和地方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的分类核实处置。
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 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 等制度落实情况。
全面清查 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 (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 情况。
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对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从严惩处。
3、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全方位、全流程监管, 对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欠薪的,严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情况 ,适时进行通报。
4、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被拖欠工程款怎么办?这4份文件请收好!
国务院第728号令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021年9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1、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违反合同约定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提起投诉。
2、上述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3、受理投诉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4、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 30日内 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最长不超过90日。
5、受理投诉部门 对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 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向社会公示, 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6、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 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 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备注 :按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 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限期足额拨付 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 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 给予处分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 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 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 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拨付工程款 ,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 工程数量、质量、造价 等产生争议的, 不得因争议不拨付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制其新建项目 ,并记入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 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 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 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 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 ,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政府投资条例》 ,自2019年 7月1日起施行。
1、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 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 。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4、投资原则上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
附原文: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根治欠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但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部分行业企业欠薪问题有所抬头,房地产开发企业欠款导致的欠薪源头风险增多,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裁员减员导致的欠薪问题不容忽视,临近元旦、春节欠薪问题仍有可能易发多发,根治欠薪仍需持续发力、抓紧抓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 ,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行动重点
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一是 全面加快“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和地方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的分类核实处置,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 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 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情况,源头化解欠薪风险。 四是 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用好用足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从严惩处。
三、行动措施
(一)重点摸排,稳妥化解欠薪隐患
各地区要坚持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结合本地区欠薪形势特点,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早开展隐患排查化解。加强欠薪预警监测和智慧监管,结合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历史欠薪举报投诉情况, 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精准摸排 。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分类精准施策,强化部门联动,定人定责、盯住不放,防止隐患“发酵”。对已排除风险隐患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回头看”,持续关注、动态监管,防止问题复发。
(二)快立快处,提升案件处置效果
各地区、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畅通欠薪维权绿色通道,确保欠薪案件快立快处。对欠薪线索,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基层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欠薪案件,采取领导包案的方式,加强提级办理。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欠薪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案组,挂牌办理,一查到底。 对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欠薪的,严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各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抽调执法人员,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欠薪案件能够及时接收、有效处置。
(三)强化惩戒,保持治欠高压态势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惩处。 对可能涉及恶意欠薪的,依据《条例》等规定,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情况,对查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欠薪违法行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应列尽列,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欠薪裁决判决“执行难”问题,各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同级司法机关实施集中执行活动,推动裁决判决执行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春节前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检验,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凝聚各方力量、抽调专业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要强化大局意识、系统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欠薪案件,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全方位、全流程监管,扎紧制度“笼子”,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 ,督办相关领域欠薪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接受和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侦办,保持对欠薪相关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市、县(区)采取超常规举措,定期集中接访,领导包片包案,确保重点地区欠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妥善处置。要密切跟进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根治欠薪工作进行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导。
(四)强化风险防范。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坚持事前预防、系统治理、定向化解、精准治欠,对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要及时组织风险评估预判,落实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欠薪舆情和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要从速查清事实,稳妥处置化解,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请各地区于2022年1月5日前向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行动进展情况;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情况。
附件: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情况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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