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整了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
2. 明确了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要求。
3. 增加了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4. 明确了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的条件。
5. 明确了走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6. 调整了防、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设置要求。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in buildings
DG/J08-88-2021
J10035-2021
主编单位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21 年 9 月 1 日
前 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1236 号)的要求,对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进行修编。修编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的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防排烟设计、计算与控制内容进行,施工、调试与验收内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执行,修编后的名称为《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整了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
2. 明确了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要求。
3. 增加了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4. 明确了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的条件。
5. 明确了走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6. 调整了防、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设置要求。
目 次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3. 防烟设计 4. 排烟设计
5. 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6. 防排烟系统控制
1 总 则
1.0.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中庭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2.1.2 中庭回廊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2.1.3 烟缕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4 排烟窗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排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 自动排烟窗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6 手动排烟窗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 可开启外窗面积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2.1.8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2.1.9 独立前室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10 共用前室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11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 2 .1.12 服务高度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
度。关注图图规范
2 2 .1.13 直灌式送风
直接向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
2.2 符 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 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 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1.6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7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 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 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关注图图规范
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
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 3 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 40%。
3.2.3 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3㎡ 。
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
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2.0㎡ 。关注图图规范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 6m×6m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关注图图规范
合下列要求:
3.3.6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3.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
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关注图图规范
3.3.10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4 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4.1.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1.3 防烟分区分隔设施的深度应满足下列储烟仓厚度的要求:
4.1.4 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
4.1.5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6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等设施。
4.1.7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
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3 与无回廊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宜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4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5.2.4 条的规定。
4.2 自然排烟设施
4.2.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净高大于 10.7m 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2.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且宜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4.3 机械排烟设施
4.3.1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4.3.2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不应超过 2 个。
4.3.3 建筑走道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3.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 10 个。
4.3.5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的外窗或开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第 3 款的规定。
4.3.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该阀关闭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
4.3.8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高压风管系列的规定。
4.3.9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0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不小于 35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4.3.11 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4.3.12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3.13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除本标准第4.3.14 条规定的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4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4.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4.4.3 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 3.3.5 条第 1、3 款的规定。
4.4.4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 3.3.5 条第 3~5 款的要求。
4.4.5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4.4.6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 5m 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
4.4.7 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应联动开启或关闭。
4.4.8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4.4.9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3.3.8 条的规定。
4.4.10 补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5 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1.1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本标准第 5.1.5~第 5.1.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符合下表条件时,可按下列规定方法确定:
5.1.2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扩大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 净高大于 3m 的走道或室内空间,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设计烟层底部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底部高度。
5.2.2 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设计烟层底部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 ≥ 2.0 + 0.2?? (5.2.2)
式中:H----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m)。
5.2.3 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5.2.6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 5.2.9 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 5.2.6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效喷淋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6 防排烟系统控制
6.1 防烟系统
6.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6.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6.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关注图图规范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6.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6.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2 排烟及补风系统
6.2.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6.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6.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6.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6.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6.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6.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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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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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学习了《防排烟设计标准》上海规范,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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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国家的标准执行,还是上海的地方标准要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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