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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涉税风险管控及解决方案、被挂靠方怎么规避风险?

发布于:2021-10-29 09:20:29 来自:施工技术/茶余饭后 [复制转发]


挂靠工程一直是我们财务人员的噩梦,一旦公司决定挂靠了那我们财务人员不可避免的就要承担一些法律风险,成为背锅侠 。财务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今天,度川君与你一起来了解下 ~


“挂靠模式”---割不掉的伤痛。


                         

                         

先理清几个概念

什么是“挂靠”: 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属于违法。

被挂靠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

挂靠人: 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户等)。

分包与挂靠的区别:

分包是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签订分包合同;而挂靠是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只是内部合同,拿不到桌面上。

就资质来说,存在单位资质、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借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是项目的唯一的法律主体。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挂靠是违法的。

一图明白挂靠与分包的区别


挂靠法律所禁止,实务却普遍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或者个人,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要么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挂靠”现象因此而产生。

挂靠,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施工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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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方怎样规避风险?财务怎么办?                          

                         

                         

挂靠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必须开具被挂靠企业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企业报名投标,被挂靠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

被挂靠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建筑公司要严控质量风险,加强质量监控,死守安全第一。

公司决定挂靠了,财务怎么办?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尽可能减少风险( 供参考 ):

一、对所挂靠的项目进行专户设置,把被挂靠企业与自己正常账户结算分开,设立防火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挂靠项目结算,挂靠项目出现风险时不至于殃及被挂靠企业其他项目。

二、要求挂靠方从发票开具,报销流程、各项业务财务资料,票据提供,材料采购、资产采购、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报销单据与挂靠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财务报表格式与上报内容统一,财务核算与挂靠公司财务制度统一。挂靠企业未配备财务人员的,其付款时票据、单证、附件、签章等审核无误后,同本公司项目统一业务处理,分项目核算。

三、票据交接时,制作票据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票据种类、金额,并定期核对票据种类与金额,便于核算挂靠项目成本费用及利润计算。

四、在施工程过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时,需要被挂靠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工程进度情况,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已收已付情况,确保回收资金的准确性。

五、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 由被挂靠方 以非现金方式 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六、 一般纳税人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若选择一般计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票据要求严格,专用发票项目必须开具齐全,实物资产采购要有出入库单据,资金流、发票付款和业务流要四流合一,减小抵扣风险。收到大额专用发票一定要查验对方报税或缴税凭证,以防虚开。异地施工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企业注册时地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收到的分包票据要有备注栏,否则无法差额纳税。异地施工或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个税。

相关阅读:

挂靠方式发票问题

36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 :所有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建筑企业);如果这些费用发票开给挂靠人(包工头),那么被挂靠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整理好相关合同、付款记录、物流资料、出入库手续备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接收发票的查验工作,做到收票必查验,非查验不入账。

(2)严守四流一致,确保合同、发票不出问题。

(3)资金的支付:支付给建材商的资金,应由被挂靠方支付;如果确需挂靠方支付,应签署委托付款协议。

关于挂靠方式发票问题税总的解读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虚开)。

第二, 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属于虚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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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茶余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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