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本标准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与GB/T 1992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细化了标准适用范围,强调了作为工业用水水源的基本属性。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补充了再生水使用原则,完善了关于标识的要求。
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40号),我部组织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5122836773@163.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3号;邮政编码:3002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
附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7月30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与GB/T 1992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标准适用范围,强调了作为工业用水水源的基本属性;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T 6276.1、GB/T 6920、GB/T 7477、GB/T 7478、GB/T 7488、GB/T 7494、GB/T 11896、GB/T 11899、GB/T 11903、GB/T 11911、GB/T 11914、GB/T 13200、GB/T 16633、GB/T 16488,增加了GB/T 12997、GB/T 12998、GB/T 12999、HJ 505、GB/T 22597、HJ 636、GB/T 39302、HJ 637、GB/T 12149、HJ 347、GB/T 15451的引用(见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除尘水”、“冲渣(灰)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业用水水源”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
——将水质指标调整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简化了水质分类(见表1、表2,2005年版的表1);
——修改了悬浮物、浊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铁、锰、氨氮、总磷、余氯、粪大肠菌群等部分指标值(见第4章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嗅、总氮、氟化物、硫化物的指标限值规定(见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采样及保管”(见5.1节);
——修改了水质指标的测定方法和执行标准(见5.2节,2005年版的7.3节);
——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检测频次,修改了运营单位的检测频次(见5.3节,2005年版的7.2节);
——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补充了再生水使用原则,完善了关于标识的要求(见6.2、6.3节,2005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冷却用水、洗涤、除尘、冲渣(灰)、锅炉补给、工艺和产品用水水源的再生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气质量
GB/T 12149 工业循环冷却水和锅炉用水中硅的测定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5451 工业循环冷却水 总碱及酚酞碱度的测定
GB/T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2597 再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39302 再生水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3.2 城市污水 urban wastewater
城市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和废水的统称,由综合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四部分组成。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被截留的雨水。
3.3 新鲜水 fresh water
工厂使用的来自城市自来水厂或工厂自备水源的水。
3.4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 make up water for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用于补充循环冷却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所损失的水。
3.5 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indirect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被冷却介质间接传热且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简称间冷开式系统。
3.6 直流冷却水 once through cooling water
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放的冷却水。
3.7 洗涤用水 washing water
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进行洗涤的水。
3.8 除尘水 dust removing water
生产过程中,对产生含尘的烟气、空气进行净化的用水
3.9 冲渣(灰)水 flush water for carrying ash and dregs
生产过程中,以水为输送动力和介质,用以输送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线所产生的细小颗粒固体物所用的水。
3.10 锅炉补给水 make up water for boiler
补充锅炉汽、水损失的水。
3.11 工艺用水 process water
工业生产中,用于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用水。包括溶料、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3.12 产品用水 water used in product
生产过程中,直接进入产品的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3.13 工业用水水源 raw water for industrial uses
工业生产过程中,冷却、洗涤、除尘、冲渣(灰)、锅炉补给、工艺和产品用水水源,根据生产需要可以直接使用或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水。
4、水质指标
4.1 工业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工业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表2的项目。
4.3 工业用水除应满足表1各项指标外,还应符合GB18918中“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各项指标限值的规定。
5、采样与监测
5.1 采样及保管
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按GB/T 12997、 GB/T 12998的规定执行。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
5.1.2 样品的保管应按GB/T 12999的规定执行。
5.1.3 再生水厂供水出口处或再生水厂与再生水用户协商设置水质监测取样点。
5.2 分析方法
基本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3执行,选择性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照表4执行。
5.3 监测频率
5.3.1 供水能力2万m3/d及以上的工业用水项目采样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规定的频率。
5.3.2 分散供水及供水能力低于2万m3/d的工业用水项目采样检测频率由供需双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
6、安全利用
6.1 利用方式
6.1.1 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冷却水和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除尘水、冲渣(灰)水时,一般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可以直接使用。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
6.1.2 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时,达到表1、表2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GB 1576的要求,对于中压锅炉,水质应达到GB 12145的要求;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6.1.3 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时,达到表1、表2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再生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当表1、表2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而又无再生利用经验可借鉴时,则需要对再生水做补充处理实验,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
6.1.4 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时,循环冷却水系统检测管理参照GB 50050的规定执行。
6.2 使用原则
6.2.1 再生水厂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2.2 再生水输配系统不应与饮用水、自备水源输配系统直接连接。
6.2.3 再生水输配系统应考虑放空措施,调蓄水池放空管道、溢流管道不应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6.2.4 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调蓄水池连接处采用淹没出流时,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6.2.5 再生水不适用于食品行业和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用水。
6.3 标识
6.2.1 再生水管道取水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6.2.2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性标志带。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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