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部分发达城市已进入存量更新时代,在出让或划拨地块内建设公共空间(国外称为“私有公共空间”)已成为城市公共空间增长的主要方式。然而我国对这类公共空间的管理仍在探索阶段,其概念尚未清晰,也缺乏设计标准依据。文章在提出“私有公共空间”向“配建公共空间”概念转变的基础上,结合精细化管理理念,针对深圳当前的需求和问题,提出配建公共空间的分类标准及其设计管控标准,以及植入当前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以建立“规划-建设-监管”的分阶段管控方法。
概念转变:从私有公共空间到配建公共空间
(一)私有公共空间
“私有公共空间(POPS)”一词最早在 1958 年纽约 Voorhees 区划决议草案上被提出,并在 1961 年正式纳入区划法规。私有公共空间产生的前提是公共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其中的“私有”是指公共空间所处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在法律上是私人所有的,同时它也是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使用,并受到法律约束的公共空间。纽约市政府通过补偿奖励措施鼓励私营部门开发公共空间,其本质是将逐利的市场力量引导到城市空间品质、社会福祉提升的激励政策上。
(二)“私有公共空间”一词的“水土不服”
源于美国的私有公共空间是基于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提出的。而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有制,城市建设用地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中不存在“私有”这一概念。虽然从现实角度看,现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物权法》第149 条“住宅用地租约届满后自动续期”规定的进一步加强下,某种程度形成了类似于事实产权私有的情形,但毕竟并无完整的土地产权,也无“私有”的法律名义。在我国这类公共空间在权属上并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是土地使用权的二次分离,“私有公共空间”一词并不能在我国语境下准确表达其内涵。
在公共空间紧张的城市密集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样能建设类似的小型公共空间,以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多样性。在这些划拨用地内由公共部门投资建设的公共空间更是不能称为“私有”。因此,“私有公共空间”一词的外延有一定局限性,并不能涵盖这类公共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定文化自信”,这要求在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的同时,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方法,避免简单粗放
的“拿来主义”,“私有公共空间”还需转化为符合中国特色的称谓并提出其相应的管理方法。
(三)配建公共空间
目前国内学界与“私有公共空间”类似的概念有很多,陆续出现了“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附属公共空间”“地块内公共空间”“更新地块公共空间”等五花八门的名称。其中,“私有公共空间”作为西方词汇国际使用率高,国内用得也最多。杨晓春等人提出“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的概念,指出在深圳现状公共开放空间服务未能覆盖、法定图则也没有规划公共开放空间用地的区域,应设置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 “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和“附属公共空间”类似,强调了附属于其他用地的特点,前者还强调了其开放性,后者则更强调了附属的特征,笔者认为这两个称谓都不利于公共空间公共属性的传达。“地块内公共空间”“更新地块公共空间”则指代不明,存在着较大的歧义。
2013 年版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将公共空间定义为“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 24 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部分遮盖的室外空间”,包含“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这一涵义从使用者的角度和公共属性出发,模糊了公共空间土地权属边界。在厘清这类公共空间的生成及运营机制的基础上,笔者倡议以“配建公共空间”这一新的名称取代“私有公共空间”,统一此类型公共空间的称谓。“配建公共空间”一词可以避开用地所有权的话题,展现建设过程由第三方“配建”,侧面强调空间使用的公共性。结合《深标》,配建公共空间是指在出让或划拨地块红线内配建的公共空间,是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边界、面向所有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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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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