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份,家住某小区的蔡某回家开门时发现家中失火,随即报警。 消防人员到位后,使用楼道内的消防栓灭火时,却发现无水可用 ,见火势愈大,消防队员只好用消防车上的水进行扑救,待大火扑灭,业主家中的物品、电器几乎烧毁殆尽。蔡某觉得家里烧毁的财产是因为小区物业对小区消防设置管理与养护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其损失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辩解,是蔡某自己原因导致失火,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经多次交涉无果后,蔡某遂一纸诉状将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二十余万元。近日,句容市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物业公司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消防救援的时间及评估报告,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赔偿蔡某损失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13时20分许,原告蔡某报警称家中失火,后市消防救援大队予以救援,消防到场时火势呈上升状态,客厅着火,过火面积为25平方米,后经消防部门判断系家中电线引发的火灾。因原告所住小区室内消防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5月31日对此受案查处。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委托,江苏某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原告所住小区因火灾导致的室内装修和家用电器、家具等资产损失的市场价值为18万元。另查明,被告某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前20多天因发现管道漏水需要维修,故关闭水阀导致消防栓无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蔡某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只有在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火灾事故系电气故障引发,可以认定并非某物业公司原因所致,因此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关于蔡某主张因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对相关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足,消防栓无水,导致火灾发生后未及时得到有效救援,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火灾在消防到场时“火势呈上升状态”,如果消防水栓保持正常有水状态,原告的损失应当会相应减少。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扩大部分的损失,但综合消防救援到场的时间及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酌情确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两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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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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