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
新增的七项消防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建筑规范
返回版块34.59 万条内容 · 499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