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番禺区内未纳入前期规划的既有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适用本指引。
二、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
由属地居委会牵头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按本指引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住宅小区,由属地居委会指导在管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一)调研需求。
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底数进行摸查统计,评估小区居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需求。结合小区实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装选址等征求业主意见。
(二)制定建设方案。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企业提供小区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选址、按小区实际需求确定充电点位数量等工作,并确定出资、经营管理模式,形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经营方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经营方案》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见附件),并听取消防、供电部门意见。
(三)公示公开。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将拟与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安装企业资质情况、充电设施建设经营方案等资料一并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内收到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充分沟通交流,如异议成立,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重新公示。如在重新公示期仍收到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业主同意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签订协议。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充电设施安装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维运营责任等内容。
(五)资料留存。
在施工建设前,充电设施建设方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资料报属地镇街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经营方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公示公开资料等。
(六)施工建设。
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由安装企业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充电设施。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安装企业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七)检查验收。
完成施工后,安装企业应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安装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购买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
(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充电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应定期组织开展巡检、维护工作,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充电设施建成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并不定期开展住宅小区内电气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护保养。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附件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除按照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 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 水局部应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 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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