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转包的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将承包的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两边段项目系统及动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 , 转包 给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 罚款169.15万元 的行政处罚。
李某光 :作为上述单位直接负责此 项目的责任人员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予 罚款84575元 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文件原文:
当事人: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 将承包的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两边段项目系统及动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你公司改正,从轻给予罚款169.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4日
当事人:李某光
工作单位: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 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的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两边段项目系统及动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中国*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 ,本机关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为该单位 直接负责此项目的责任人员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8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从轻给予你罚款8457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 ,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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