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3-13 11:41:13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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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明密度值(LPD)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规定;
2,从建筑物总配电箱后的配电系统应为TN-S系统;
3,电子信息系统利用交流电源供电,交流电源应为TN-S系统;
4,漏电开关的极数应符合低压配电规范的规定;
5,地下室与楼上部分共用出口,应在出入口处设明显标志;
6,消防电梯与消防电梯机房照明、井道照明等附属用电回路不应共用;
7,安装高度低于2.4M的灯具应设PE线;
8,公用建筑封闭楼梯间及走道应设应急照明;
9,电气竖井封堵做法不详细(06D105);
10,应急照明采用不带蓄电池灯具,双电源供电,未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前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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