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通》1.0.2与《抗规》1.0.2
《抗通》1.0.2
1.0.2抗震设防裂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抗规》1.0.2及其条文说明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以下,凡用粗体表示的条文,均为建筑工程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对比:
我国均为抗震设防地区,其最小设防即为6度。但《抗规》条文说明针对的是新建建筑,对于其他改建、扩建等需要遵从目前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抗通》将其都列入了范畴。
2、《抗通》2.1.1与《抗规》1.0.1
《抗通》2.1.1
2.1.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抗规》1.0.1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对比:
二者均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范畴。但《抗通》中缺乏对于罕遇地震下的性能设计要求。《抗规》中第5章,有明确的罕遇地震作用的下的要求。
3、《抗通》2.4.1与《抗规》3.5.2
《抗通》2.4.1
2.4.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落梁破坏。
《抗规》3.5.2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对比:
《抗规》的要求比《抗通》严格,《抗规》给出来薄弱层的要求,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的薄弱层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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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谢谢楼主了,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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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看的很仔细,分析的也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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