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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中影响房屋安全及安全等级

发布于:2021-07-19 14:32:19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构造 [复制转发]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因素

1、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工程缺乏必要的设计,结构不合理。

2)施工中使用劣质建材、偷工减料、施工工艺粗糙等。

2、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为了满足使用要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原有受力状态。

2)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给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3)随意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影响结构耐久性。

4)未经设计和安全审定,擅自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广告牌等.

3、周围环境影响

1)在原有房屋周边新建建筑,由于附加应力影响,可能使原有房屋损坏。

2)在原有房屋周边开挖基坑,边坡处理不当,造成原有房屋基础滑移。

3)周边施工降水,使房屋地基土质发生变化,造成房屋损坏。

4)房屋地基受水浸泡,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使上部结构损坏。

5)大型机械作业产生的震动也可能会对房屋造成影响。

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衰老?

1、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3、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4、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5、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住宅所有权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危险住宅必须停止使用。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宅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和限期采取解危措施;D级危险住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以查封。

D级危险住宅危及公共安全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D级危险住宅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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