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有 K 形连接、 N 形节点等,如下图所示。

1.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 100ε 2 k ;方 ( 矩 ) 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 40εk , εk 为钢号修正系数。
2.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偏心弯矩影响。
3. 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对空腹桁架、单层网格结构中无加劲圆钢管直接焊接节点的刚度、空腹桁架中无加劲方管直接焊接节点的刚度进行计算,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刚度判别:
( 1 )符合 T 形节点相应的几何参数的适用范围;
( 2 )当空腹桁架跨数为偶数时,在节点平面内弯曲刚度与支管线刚度之比不小于 60/(1+G) 时,可将节点视为刚接,否则应视为半刚接;其中 G 为该节点相邻的支管线刚度与主管线刚度的比值;
( 3 )当空腹桁架跨数为奇数时,在与跨中相邻节点的平面内弯曲刚度与支管线刚度之比不小于 1080G/(3G+1)(3G+4) 时,可将该节点视为刚接;在除与跨中相邻节点以外的其他节点的平面内弯曲刚度与支管线刚度之比不小于 60/(1+G) 时,可将该节点视为刚接。
( 1 )主管的外部尺寸不应小于支管的外部尺寸,主管的壁厚不应小于支管的壁厚,在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处不得将支管插入主管内。
( 2 )主管与支管或支管轴线间的夹角不宜小于 30° 。
( 4 )支管端部应使用自动切管机切割,支管壁厚小于 6mm 时可不切坡口。
( 5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除支管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 13.2.2 条的规定外,应沿全周连续焊接并平滑过渡;焊缝形式可沿全周采用角焊缝,或部分采用对接焊缝,部分采用角焊缝,其中支管管壁与主管管壁之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 120° 的区域宜采用对接焊缝或带坡口的角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 2 倍;搭接支管周边焊缝宜为 2 倍支管壁厚。
( 6 )在主管表面焊接的相邻支管的间隙 a 不应小于两支管壁厚之和
5. 支管搭接型的直接焊接节点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支管搭接的平面 K 形或 N 形节点,其搭接率 ηov = q/p×100 %应满足 25 % ≤ηov≤100 %,且应确保在搭接的支管之间的连接焊缝能可靠地传递内力;
( 2 )当互相搭接的支管外部尺寸不同时,外部尺寸较小者应搭接在尺寸较大者上;当支管壁厚不同时,较小壁厚者应搭接在较大壁厚者上;承受轴心压力的支管宜在下方。
6. 无加劲直接焊接方式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在主管内设置横向加劲板:
( 1 )支管以承受轴力为主时,可在主管内设 1 道或 2 道加劲板;节点需满足抗弯连接要求时,应设 2 道加劲板;加劲板中面宜垂直于主管轴线;当主管为圆管,设置 1 道加劲板时,加劲板宜设置在支管与主管相贯面的鞍点处,设置 2 道加劲板时,加劲板宜设置在距相贯面冠点 0.1D1 附近, D1 为支管外径;主管为方管时,加劲肋宜设置 2 块;
( 2 )加劲板厚度不得小于支管壁厚,也不宜小于主管壁厚的 2/3 和主管内径的 1/40 ;加劲板中央开孔时,环板宽度与板厚的比值不宜大于 15εk ;
( 3 )加劲板宜采用部分熔透焊缝焊接,主管为方管的加劲板靠支管一边与两侧边宜采用部分熔透焊接,与支管连接反向一边可不焊接;
( 4 )当主管直径较小,加劲板的焊接必须断开主管钢管时,主管的拼接焊缝宜设置在距支管相贯焊缝最外侧冠点 80mm 以外处。
7. 钢管直接焊接节点采用主管表面贴加强板的方法加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管为圆管时,加强板宜包覆主管半圆,长度方向两侧均应超过支管最外侧焊缝 50mm 以上,但不宜超过支管直径的 2/3 ,加强板厚度不宜小于 4mm 。
( 2 )主管为方 ( 矩 ) 形管且在与支管相连表面设置加强板时,加强板长度 lp 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加强板宽度 bp 宜接近主管宽度,并预留适当的焊缝位置,加强板厚度不宜小于支管最大厚度的 2 倍。
( 3 )主管为方 ( 矩 ) 形管且在主管两侧表面设置加强板时, K 形间隙节点:加强板长度 lp 可按规范确定, T 和 Y 形节点的加强板长度 lp 可按下式确定:
( 4 )加强板与主管应采用四周围焊。对 K 、 N 形节点焊缝有效高度不应小于腹杆壁厚。焊接前宜在加强板上先钻一个排气小孔,焊后应用塞焊将孔封闭。
8. 采用本节进行计算时,圆钢管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支管与主管外径及壁厚之比均不得小于 0.2 ,且不得大于 1.0 ;
( 3 )支管轴线在主管横截面所在平面投影的夹角不得小于 60° ,且不得大于 120° 。
9. 无加劲直接焊接的平面节点,当支管按仅承受轴心力的构件设计时,支管在节点处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得小于其轴心力设计值。
10. 无加劲直接焊接的空间节点,当支管按仅承受轴力的构件设计时,支管在节点处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得小于其轴心力设计值。
11. 无加劲直接焊接的平面 T 、 Y 、 X 形节点,当支管承受弯矩作用时,节点承载力应按规范规定计算。
12. 主管呈弯曲状的平面或空间圆管焊接节点,当主管曲率半径 R≥5m 且主管曲率半径 R 与主管直径 D 之比不小于 12 时,可采用规范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承载力计算。
13. 主管采用外贴加强板方式的节点:当支管受压时,节点承载力设计值取相应未加强时节点承载力设计值的 (0.23τr1.18β-0.68 + 1) 倍;当支管受拉时,节点承载力设计值取相应未加强时节点承载力设计值的 1.13τr0.59 倍; τr 为加强板厚度与主管壁厚的比值。
14. 支管为方 ( 矩 ) 形管的平面 T 、 X 形节点,支管在节点处的承载力应按规范规定计算。
15. 在节点处,支管沿周边与主管相焊;支管互相搭接处,搭接支管沿搭接边与被搭接支管相焊。焊缝承载力不应小于节点承载力。
16. T(Y) 、 X 或 K 形间隙节点及其他非搭接节点中,支管为圆管时的焊缝承载力设计值应分下列规定计算: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可视为全周角焊缝进行计算。角焊缝的计算厚度沿支管周长取 0.7hf ,
17. 对直接焊接且主管为矩形管,支管为矩形管或圆管的直接焊接平面节点如下图所示: 1- 搭接支管; 2- 被搭接支管

18. 无加劲直接焊接的平面节点,当支管按仅承受轴心力的构件设计时,支管在节点处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得小于其轴心力设计值。
19. 采用局部加强的方 ( 矩 ) 形管节点时,应对支管在节点加强处的承载力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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