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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专家因串通投标等判刑后被除名!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发布于:2021-07-05 09:20:05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胡伟良等6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

经查,6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 串通投标、行贿受贿 等违法犯罪行为, 被判处刑事处罚。

决定 取消6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并将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 予以除名 不得再参加任何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不得再次申请 入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此前,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还发布过一则通报,将3名评标专家从省库中除名。

6月11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庄勇钢等3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中存在虚报工作业绩问题 ,于2021年4 月7日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取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专家的行为属于 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省库除名的情形 。经研究决定,将3人 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相关文章: 《严罚!高级职称评审中虚报业绩,多名评标专家被除名!》

而在前不久,浙江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自7月10起实施, 明确规定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被除名: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 犯罪 的;

  • 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的;

  • 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 的;

  • 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 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 提供便利 的;

  • 弄虚作假骗取 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的。

评标专家 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 终生 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此外,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 信用评价分数在700分(含本数)以下的;

  • 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 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 未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

  • 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

  • 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因存在前款所列第1种至第4种情形、第6种情形、第7种情形被暂时冻结身份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 存在前款所列第5种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2个月。

延伸阅读
多名评标专家被除名,因私下接触投标人!

2019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通报,取消7名评标专家资格。

据通报显示,涉事项目为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场馆改扩建项目。7名评标专家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非法收取财物

处罚措施:

  • 从广西综合评标专家库中 除名 不再接受入库申请

  • 从下文之日起, 不得再 以任何形式参加广西 招标投标评标活动

7个标段,5个被操控!

2020年11月17日,该网站还对5名评标专家进行公开通报。

这5人 相互串通,操纵评标。 一项目共七个标段,其中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

最终, 5人均触犯刑法,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各位评标专家:

近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名评标专家 相互串通,操纵评标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作为省综合评标库专家,被随机抽取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 5人接受请托人高额好处费,相互串通,瓜分标段 共同给请托人委托公司打高分, 违规操纵评标结果, 该项目共七个标段,前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性质极其恶劣。

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5人均触犯刑法,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二、警示提醒

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犯罪,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几点法律相关规定特提醒大家:

(一)关于对共同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共谋操作评标并获取好处费,有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最终法院并不以每人实际收受好处费金额认定受贿金额,而 以5人受贿总额认定每人的受贿金额。

(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受贿金额 超过六万元,已触犯刑法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关于对公职人员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受贿属于故意犯罪,公职人员一旦故意犯罪, 不论是否缓刑,均被开除公职。

三、有关要求

希望各评标专家吸取李强等5人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珍惜自由、珍惜荣誉,万不可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践踏法律红线,给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同时,希望各位专家争做正义之士, 发现有专家疑似操纵评标或发现有专家在微信等聊天群组主动泄露评标评审信息的,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管办举报。

请各位评标专家,在以后的评标评审活动中,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共同维护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环境。

“抱团”腐败,多人获刑!

2018年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彭晓云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这三个人都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这3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在工程评标方面谋取利益 ,最终:

王银儒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 ,与其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张勇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彭晓云被判处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四川攀枝花市发改委对全市近三年来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六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黄大全受贿案;

二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刘新受贿案;

三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王银儒受贿案;

四是个体工程承建商刘露行贿案;

五是个体工程承建商蒋发春行贿案;

六是金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受贿案。

2018年3月,23个评标专家被通报

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今年3月发布了附菊华、郑璞、黄雪红等二十三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

从通报来看,其中20位专家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等违纪行为,附菊华、郑璞、黄雪红3人则犯下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评审专家受贿如何处罚?

关于评标专家受贿的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资格 不得再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评标专家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一旦评标专家构成受贿罪,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数额较大的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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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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