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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吧丨官文!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的抗争

发布于:2021-07-02 16:07:02 来自:建筑结构/建筑加固 [复制转发]

    近日,安徽省 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 可点击查看原文 ,明确规定,对于 乙类建筑,按地震动参数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计算,再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提高抗震措施,也就是双提高 ,引起大家争议。

    关于“单提高”还是“双提高”,住建部是发过文明确的。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建标标函〔2009〕50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 函》(市规函〔2009〕8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 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贯彻了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 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重点 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措施,是学校、医院 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实现抗震设防目标的技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但是,上述复函,住建部在2016年宣告失效了。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44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其中40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3/W020170510055309.xls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8日


    而 2 021年初 ,广东地震局发文称,可单提高,并且说明是 请示过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的。



哎,到底怎么执行,各地百花争放,做外地项目的设计师们又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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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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