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甘肃、重庆市、 吉林省 等地, 今天 陕西省 又发文响应 应急消【2021】97号文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要求 ,全文如下。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2021-06-11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公告如下:
检查对象为在我省注册、执业的消防技术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包括:
(一)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相关要求,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入手,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2. 实际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人数和“系统”内登记注册情况是否一致及其执业情况;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情况。
3. 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完善的机构人员、设备、档案等管理制度。
4. 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的配备情况。
(二)自2019年8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重点查处以下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超越注册及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保养。
(5)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
(6)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8)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等行为。
在开展实地检查时,要重点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能否真实反应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和系统维护保养状况。通过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全过程监管系统运用情况等印证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与维保检查记录的一致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逐一明确厘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维保责任和社会单位的管理职责。
(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2)以个人名义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执业活动。
(4)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报告上签字。
1. 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通过比对“系统”内各技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数量与该机构备案的持证从业人员数量,核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其承接业务量是否匹配;是否明确项目执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有序的网上业务管理流程;是否按照项目建档,客观、真实记录执业情况。
2. 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行为管理系统平台”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将执业项目信息如实录入系统,按照工作计划在电子围栏内执业,生成带有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是否按照项目建档,客观、真实记录执业情况,并实地比对系统出具的检测、维保报告与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状态是否相符。
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第136号修订);
4.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第48号);
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9.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
11.《陕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范》(DB61/T 1308—2019);
12.《陕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DB61/T 1155-2018);
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
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定 》即公安部143号令。无论是从这次专项检查来说,还是从我们备考或者已经通过考试的将要注册、执业的持证人来说,公安部的143号令大家都要了解
熟悉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节选)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注册 消
防工程师 ,
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二)受聘于一个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 3个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 1个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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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继 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甘肃、重庆市、 吉林省 等地, 2021-06-11 陕西省 又发文响应 应急消【2021】97号文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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