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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竣工联合验收再有新变化!

发布于:2021-06-30 14:04:30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号)要求,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结合《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以下简称“联合验收4.0方案”)实施情况,我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进行了部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融合监管机制,优化竣工联合验收流程

全面落实《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号)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融合开展消防、人防专业监督检查,会同白蚁防治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白蚁防治检查。 项目完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见附件1)中应包含消防、人防监督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上传的资料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等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审批,出具专项意见,不再单独出具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备案)文书。

同步简化《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4.0)》(见附件3),优化联合验收系统,原则上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可采集的信息,或者企业在相关监督系统上已上传的资料,通过系统互相获取的方式,无需再重复上传。

二、优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模板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使用调整后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企业可通过扫描《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二维码查询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详情,也可在联合验收系统中直接下载。

三、其它补充事项

(一)关于部分由原市住建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由属地区住建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的历史工程项目,其竣工联合验收由属地区住建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最终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对于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实施以前(2018年10月15日前)已完工的工程,若相关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三)针对个别历史遗留工程,因建设期间有关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和现行制度差异较大,按照现行制度很难进行验收的项目,本着遵照历史,确保使用安全等原则,可以由各级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参照项目建设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研究解决。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有关调整事项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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