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二建考试真的是多事之秋......
近日湖北孝感又有人因 作弊被抓, 此前湖北武汉咸宁等地 也破获了相关作弊案件 。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 违法违纪考生公告,其中有一名二建考生被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组织者 要求参与考试人员签订协议 ,承诺 三个科目全部通过公示5日后,向组织者支付25000元“助考”费用,如果没有通过不收费。
然后,被市民打110举报了...
“我好后悔。”6月3日,候某蹲在角落里失声痛哭。
几天前,该团伙试图在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作弊,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网安大队抓获。
几天来,悔恨占据了他的内心。然而,无论他如何后悔,也难逃法律的处罚。

5月28日,有市民拨打110举报,有人准备在第二天的二级建造师考试时作弊。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网安大队接到线索后迅速开展侦查。当天下午,民警获悉了这群试图扰乱考试秩序嫌疑人的窝点。
当民警冲进隐藏在城区某酒店内的窝点时,发现房间里 嫌疑人及考生共11人 。2名组织考试作弊的嫌疑人正在对考生进行考前作弊培训,告诉他们 如何使用作弊器材 。
这些作弊器材看起来十分精巧,可以塞进耳朵里的设备甚至比黄豆还小,接收设备如同一个橡皮擦,需要仔细辨认才能发现异常,其余设备则可以用透明胶带粘在衣服里,更加不容易被发现。

经查,这11人中, 有10人准备参加5月29日的考试,候某既是组织者,也是考生中的一员 。几个人通过熟人介绍,找到这个声称可以帮他们作弊的团伙。
考试前,组织者要求参与考试人员签订协议,承诺三个科目全部通过公示5日后,向组织者支付25000元“助考”费用,如果没有通过不收费。
此外,双方约定“助考”有效期为2年时间。目前,组织者田某及候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警已将其余几人考试作弊的情况通告考试院,这几人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民警提醒考生注意: 作弊会破坏考试的公正性 ,即便通过作弊拿到想要的成绩,也会给日后工作留下隐患,得不偿失。 奉劝考生不要铤而走险,用作弊的方式来通过考试,以免给自己的未来留下洗不掉的污点。
6月18日,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202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 二级建造师考试吉林省考区违法违纪考生 公告》。
据悉,二级建造师考试 有1人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违法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
http://www.jlzkb.com/cms/root/ksdtdetail.vm?content=L-i_nee6quabneWFiS8xNmNiNjhhZC0wOGM5LTRmNTgtYmYyMy05MzZlM2I0YjJkMTI
一建、二建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今年以来武汉和咸宁也出现过相关事件。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涉嫌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答案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数罪并罚 , 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并处 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
2020年9月,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即 ,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QQ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 确认可以购买到该次考试的答案后 ,于网上发布出售答案信息, 试用一门,测试考试中途无线电作弊器材能否接收到答案,之后的科目单独收费。
9月19日,张某的客户在利用无线电作弊器材接收上述考试答案时, 被监考老师发现 ,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顺藤摸瓜, 将张某及刘某某抓获归案,张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经审查,这并不是张某第一次帮助考生作弊。早在之前,就有一考生通过张某购得无线电作弊器材,最后因考场信号屏蔽,故未能接收到答案。此次通过出售答案, 获利6000余元 。经鉴定,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以及评分标准在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为国家秘密 。张某提供的考试答案经湖北省考试院鉴定,为国家秘密。
5月30日,湖北咸宁。在湖北省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警方现场抓获使用 无线发射器案件作弊的三名犯罪嫌疑人 ,收缴作案工具一套,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据香城都市报,3男子被抓时赤裸上身,身上贴有无线发射器。


建造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作弊、代考、替考,属犯罪!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 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 宣告职业禁止 。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 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 ,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 非法出售 、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数罪并罚 。
5 、自9月4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 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 非法出售 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 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件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年9月4日 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法释〔201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 作弊器材 ”。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 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 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 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 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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