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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凡发生亡人事故,施工单位需在30日内公开述职!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承诺!这里发文

发布于:2021-06-23 14:51:23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公开述职制度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小苏带您看重点:

1、 凡报建工程发生亡1人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施工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 (原则上为企业法人)应就项目管理、企业经营情况公开述职。

2、 述职时间 :应在苏州市住建局事故通报文件下文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公开述职活动

3、 不少于30人 参加公开述职活动。

4、 述职活动正式开始前 发生事故的企业 应通过 苏州市级党委政府主办的报刊(苏州日报)、广播、电视 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承诺 。承诺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后果、违法情节等,并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作出安全承诺。

附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公开述职制度的通知

苏住建质〔2021〕20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等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增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结合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公开述职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述职主体

凡报建工程发生亡1人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施工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 (原则上为企业法人)应就项目管理、企业经营情况公开述职。

二、述职时间

各地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报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明确的事故责任企业,应在苏州市住建局事故通报文件下文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公开述职活动 ;事故责任主体暂时无法认定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公开述职。

三、述职内容

述职应包括项目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事故发生过程原因、违法违规操作情节等内容,并对企业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打算等进行报告。

四、参加对象

述职活动由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组织,市住建局指导,各地住建部门部门分管领导、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工程(质)安监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等 不少于30人参加公开述职活动

五、述职程序

1.公开承诺。述职活动正式开始前,发生事故的企业 应通过 苏州市级党委政府主办的报刊(苏州日报)、广播、电视 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承诺 。承诺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后果、违法情节等,并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作出安全承诺。

2.警示教育。在述职活动中播放事故企业制作的相关警示教育片。

3.公开述职。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在项目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公开述职。

4.现场质询。事故发生地工程(质)安监机构负责人、专家针对述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质询,述职企业主要负责人逐条予以回答、承诺。

5.点评总结。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负责人根据述职质询情况,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点评。

6.书面反馈。会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质询点评中的问题作出书面反馈。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应将公开承诺的相关文字、图像或声音等资料,在开展述职活动前报送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质询点评问题的书面反馈材料,应在述职会后3日内报送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

2.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组织述职活动(市本级监管范围内的述职活动由市质安监站负责),制定活动实施工作方案,并于活动正式开始前5日报市住建局;活动结束后5日内,各地将活动的开展情况(含企业公开承诺材料、质询点评问题的书面反馈材料等)报市住建局归档。联系人:盛中国;联系电话:65211507。

3.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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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新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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