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9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具体事项如下:
一、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
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建筑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可以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现金,保险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不低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标准金额。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
全面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保函保证金额与单项保证金缴纳标准或年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致,单项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1.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年度免缴企业名单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对外公布。
2.不满足免缴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类别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6〕3号)文件执行。
四、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1.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 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 。 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为30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为20万元 。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金额标准同上。
2.单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统一按单个项目归集合同价款的2%缴纳(保证金金额单位万元并取整缴纳,最低缴纳标准壹万元)。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区)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不超过80万元。
3.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D类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定额标准或单个项目标准的2倍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凭“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打印的有效年度免缴证书或年度缴纳证书,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通用、互认。
原已缴纳单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执行至项目结束止;原已缴纳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至缴纳证书有效期结束止;符合免缴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凭“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打印的年度免缴证书办理当年度保证金退缴手续。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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