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沅江采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999号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夏顺安等15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获利总额为2243.33万元。经鉴定:夏顺安等15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7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8万元。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矿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夏顺安等15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顺安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砂,因此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夏顺安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夏顺泉等14人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0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湖泊,具有丰富的水域岸线资源。本案所涉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又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和洞庭湖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非法采砂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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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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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承包人自评合格后,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在承包人自评合格后,由监理人复核、发包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发包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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