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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消【2021】97号文!“双随机一公开”严查消防工程师数量等从业条件等!

发布于:2021-06-09 17:33:0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决定,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消防救援局发布在 全国范围内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甘肃、重庆市各 地区陆续发文做出响应。明确指出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以下是各地的发文响应!

甘肃省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2019﹞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外省在甘执业机构);

2.省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检查方式

(一)摸底自查(即日起至6月30日)。各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掌握本地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消防维护、检测、评估或消防技术服务),与全国系统比对,重点摸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自主录入全国系统的机构执业情况,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台账。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1),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注册地消防救援支队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专项检查(7月1日至8月20日)。从业条件专项检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检查专班,按100%全覆盖的原则,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网上核查。执业活动专项检查由消防救援总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发布专项检查通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00%检查,其他服务项目不低于20%的原则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对辖区2019年8月以来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

(三)督导复查(8月21日至9月10日)。消防救援总队按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机构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三、检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重点检查内容

1.工作场所面积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

2.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要求; 

3.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是否满足从业条件要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保;

4.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机构和人员信息是否如实录入全国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内系统”);

6.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7.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

4.经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5.是否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

6.是否指派无相关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是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相关服务记录;

8.是否在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从业人员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2.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

4.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5.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等问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

2.消防救援支队联系方式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1



福建省

      闽消〔2021〕104 号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 2021 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总队制定了《2021 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 年 6 月 2 日 

 2021 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消防救援局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查处一批、整治一批、警示一批,进一步筑牢安全底线,为庆祝建党 100 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组织机构总队成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王文生总队长、赖世雄政委任组长,陈秉安副总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傅伟斌、郑良锋、王鹏峰、许翊埔、欧明辉、严孙武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实体化运作,办公室主任由陈秉安副总队长兼任。 

 三、检查对象(一)在“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并取得一星级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信息平台”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及“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的通知》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对已录入“信息平台”的,现场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福建省设置的工作场所,通过调取“信息平台”相关信息资料核查一致性,重点检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质量管理体系、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执业业绩等方面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工作场所:现场调取“信息平台”工作场所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核查一致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准备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文件(原件),现场接受核查。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未达到相应服务类型最小面积要求的,按缺项处理。无法提供的,视为不具备从业条件。2.设备配备:现场调取“信息平台”设备配备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核查一致性。通过查阅设备购买凭证等材料,查看设备是否为该机构所有;实地清点设备核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根据“信息平台”上传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清单,现场核查仪器设备检定报告或校准证书(原件);检定报告或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调取“信息平台”质量管理体系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核查一致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准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文件(原件)是否符合编制要求。4.从业人员:现场调取“信息平台”人员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核查一致性。要求从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场所接受核查。5.执业业绩:现场调取“信息平台”业绩信息资料,消防技术机构准备相关业绩的纸质合同(原件)接受检查,必要时,可到合同项目现场抽查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是否与“信息平台”上传一致。对其他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信息平台”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照上述内容现场核查是否符合从业条件。 

(二)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重点查处以下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1.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出具虚假、失实文件。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保养。4.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5.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6.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等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 6 月 30 日)。各支队要确实摸清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底数,尤其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验经营范围等方式,进一步摸清其他未通过“信息平台”自主录入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底数,全面掌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等单位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项目,以及各地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检测项目(范围:2021年 3 月 1 日至今)基本情况,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台账。

 (二)重点检查阶段(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总队对“信息平台”一星级以上以及各支队摸底上报的未通过“信息平台”自主—5— 录入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 100%核查;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总队、支队技术骨干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确定消防技术服务检测项目,以分组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形式,按照机构从业条件和执业活动标准化检查要点(见附件 3),对各地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检测项目(范围:2021 年 3 月 1 日至今)开展专项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和人员分组另行通知。各支队可参照总队检查方式,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组织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其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要进行 100%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各支队要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向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此次专项检查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后,消防救援局首次部署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各支队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按照上级部署和总队具—6— 体分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对从业条件和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整改。

(二)依托平台,严格管理。各支队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从业活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依托信息平台开展执业、执业信息未录入信息平台、出具虚假报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依据《管理规定》在“信息平台”扣除相关业务赋分或暂停使用权限。对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方面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或未按照标准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函告住建部门依法处理。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重点延伸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和责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支队要加强媒体宣传,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告知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共同参与,积极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调度,跟踪督促。总队定期调度点评各支队检查情况,通报工作进度,推广经验做法,解决共性问题。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工作推进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约谈警示。各支队对检查中发现的代表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尤其是对需向社会公告的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总队将适时开展集中曝光;9 月 30 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抄报:消防救援局。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 2021年 6月 2日印发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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